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該名司機是在非工作時間開車肇事的,但是他從事的仍然是開車這個行為。因此,作為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主可以在賠付之後向該名司機行使追償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責任啊,現在很多公司都給員工買保險就是怕這種事情出麻煩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只有司機在工作時間開車外出肇事,老闆才付責任,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法律沒規定司機在不是工作的時間開車外出老闆要付責任,那老闆就不需承擔責任了。
4樓:匿名使用者
該名司機是在非工作時間開車肇事的,雖然他從事的仍然是開車這個行為,但屬於非職務行為,因此,作為車主,沒有賠償責任。
依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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