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與侵權糾紛可作為普通共同訴訟嗎

2022-12-11 04:16:07 字數 6129 閱讀 2051

1樓:彤簫吟

你是說想在一個訴訟案裡解決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這兩個時間吧?

你立案時,需要讓律師寫起訴狀,律師會告訴你,「一廳不二審」。就算律師給你寫了同時起訴這兩個案件,立案庭也不會立案。就算立了案,法庭也會駁回。

2樓:李保忠律師

你好,不同法律關係分開審理的。

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作為一個案件合併審理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一種不可分之訴,不可分的原因在於共同訴訟人一方對訴訟標的要麼有共同的權利,要麼有共同的義務。必要共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掛靠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問題: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擔保問題: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問題: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問題:被**人和**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公有財產問題: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兩人以上,訴訟標的屬於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當事人也同意共同審理的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

合同糾紛需要立案才能起訴嗎?

4樓:華律網

合同糾紛來屬於民事糾

自紛的範疇,民事訴訟立案

bai時間一般為七日內。因此du合同糾紛立案時間為法zhi院收到dao材料後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何為同一共同訴訟,何為同種類共同訴訟,兩者的聯絡與區別,請舉例

5樓:只怕羊刀

沒有同一共同訴訟的說法,所謂的同一是指標的的同一,也就是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併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在這個訴訟標的中他們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多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訴至法院,以所有侵權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如果共同訴訟人未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應當追加。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是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同種類,當事人同意合併訴訟,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

同理,同種類是指標的是同種類的,也就是一般共同訴訟,所謂訴訟標的同種類,是指不同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同屬一種法律型別的,如同是租賃關係、買賣關係、承包合同關係等等。

所謂當事人同意合併訴訟,不論不同的當事人是一同起訴,還是各自分別起訴,都同意法院作為一個案件合併進行訴訟。

舉個例子,購房的業主因房產合同糾紛狀告開發商,因為每個買房者都簽訂了合同,可以單獨立案,又因為標的是同種類的,如果他們同意一起審理,那就可以作為普通的共同訴訟一起審理。如果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矛盾升級,幾名業主將開發商打傷了,因為這是一個共同侵權事件,標的只有一個,是同一的,那這幾名業主就是共同被告,該訴訟就是必要的共同訴訟。普通的共同訴訟可以拆分,但必要的共同訴訟不可以。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根據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同,把共同訴訟分為以下三種:原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告和被告均為兩人以上的共同訴訟,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共同訴訟和普通共同訴訟兩種型別。其中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共同訴訟,是必要共同訴訟;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共同訴訟,是普通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須合一審理併合一判決的共同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同一個訴訟標的,在這個訴訟標的中他們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例如,多人的侵權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訴至法院,以所有侵權人為被告,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正因為必要共同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應訴。

如果共同訴訟人未一同起訴或應訴,法院應當追加。

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是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同種類,當事人同意合併訴訟,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訴訟。

所謂訴訟標的同種類,是指不同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同屬一種法律型別的,如同是租賃關係、買賣關係、承包合同關係等等。

所謂當事人同意合併訴訟,不論不同的當事人是一同起訴,還是各自分別起訴,都同意法院作為一個案件合併進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至少都有一方當事人為兩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合併處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這是兩者的相同之處。但與必要共同訴訟相比,普通共同訴訟還具有以下特徵:

1.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這是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的基本區別。如一人對數人實施加害行為,造成損害時,數人作為共同訴訟人分別向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正因為普通共同訴訟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訴訟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對其中一個訴訟標的作出的判決,其效力也不及於其他的訴訟標的。

2.普通共同訴訟中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一定存在兩個以上的訴訟請求。

3.普通共同訴訟是一種可分之訴,共同訴訟人的訴訟行為具有獨立性。因此普通共同訴訟,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共同起訴的,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而當事人又同意合併審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訴訟。

4.法院對案件的合一審理與分別判決

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因當事人合併進行訴訟,法院則對案件合併進行審理。所謂合併審理,是指將不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置於同一空間和時間一併進行審理,即以同一個法庭,同一段時間完成調查、辯論,使共同訴訟人、對方當事人都一同完成訴訟行為。當然,合併審理只是審理行為的合併,而不是審理物件的合併,審理物件是案件的事實,不同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不盡相同,審理的物件也有所有不同,如此才能分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做出正確的裁判。

人民法院對普通共同訴訟雖然是合併進行審理,但基於不同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各自獨立的,各自享有不同的實體權利或承擔不同的實體義務,因而應對不同的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分別作判決。如此便於共同訴訟人各自決定是否行使上訴權,以及判決生效後是否行使申請執行權。

共同侵權可以分別訴訟嗎

7樓:龍商百科

持共同侵權為可分之訴觀點的人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民法理論認為,共同侵權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根據連帶債務的性質,被侵權人有權就一部或者全部債權向全體或者侵權人請求賠償。據此原理,債權人有權對部分侵權人就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起訴,也可以向全部侵權人就全部或者部分債務起訴,那麼被侵權人在訴訟主體和訴訟標的上具有選擇權,可分別起訴。被侵權人可以選擇侵權人中最具有賠償能力的人請求給付。

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在丁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甚至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下,甲可以直接起訴乙、丙要求二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無需追加丁為被告。

持共同侵權為不可分之訴的人認為,對於共同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即不可分之訴。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併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因此,當受害人僅對部分侵權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他共同侵權人蔘加訴訟。

按照這一理論,上述案件中,即使原、被告都不申請追加丁為被告,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屬於共同侵權,也應依職權通知丁參加訴訟,否則屬於遺漏必要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筆者認為,共同侵權在程式上應按必要共同訴訟處理較妥當,理由是:

第一,追加當事人是案件的審理和推進所必須。共同侵權未經訴訟,事實尚未清楚,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都需要經過訴訟審理之後方能確定。未經訴訟就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賦予原告選擇權,有未審先判之嫌疑。

第二,從保護被侵權人的角度,並無不妥。將共同侵權之訴界定為必要共同訴訟,並不會損害被侵權人的利益。在審理過程中,將可能構成共同侵權的侵權人追加為案件當事人,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清,被侵權人的權利可以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那麼被侵權人如何實現實體法上賦予的可請求部分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也可請求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呢?被侵權人可在執行階段選擇,其可選擇執行共同侵權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承擔責任,這與連帶債務理論並無不合,只不過將其選擇權的實現後置到連帶債務經訴訟確定後的執行階段而已,對被侵權人有益無害。這時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被侵權人可根據義務人的經濟情況、履行能力等,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執行方式。

第三,有利於案件的審理,防止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如果侵權人沒有全部到庭,被侵權人和到庭侵權人的合意將有可能損害未到庭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在沒有通知其他當事人實現訴權的前提,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利。

至於法院追加當事人後,當事人仍不到庭,並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其放棄訴權造成的後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四,避免重複訴訟,防止被侵權人不當獲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訴意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可見共同侵權訴訟中,兩個及以上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人民法院之間資訊不通,被侵權人分別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各侵權人承擔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就成為可能。正如王澤鑑先生所言「連帶責任制度旨在保護債權人,但亦限制僅能請求全部的的支付,不能因有多數債務人而得各為全部之給付而獲利。」如對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人分別起訴,不僅浪費司法資源,而且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既不經濟也不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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