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過了訴訟時效,駁回。就不會存在下面的問題了。
2.確定審理人員、時間,通知當事人**時間、地點(必要時還可以主動取證)等。如果當事人有申請,還有查封、凍結等保全工作。
3.撤訴;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缺席判決制度(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
4.看他有沒有近親屬,可以代他繼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2樓:理想闌珊
1、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確定案件審理法官;通知被告,發出應訴通知書,**傳票;傳票也發給原告。發**公告。
3、在訴訟中,如果原告王某經船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應發裁定,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應**審理後,缺席判決。
4、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審理,待原告的法定繼承人確認是否繼續訴訟後,繼續審理。
這是一道法律題
可以,這屬於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所以該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變更合同。顧客不想退的要補款,退的話商場要原價返還貨款,不得以折舊價等原因少退。另外,由於退還相機而造成顧客的損失的,商場要負責賠償。司法考試的慣有題型了 不知道樓上那位自稱是律師的人怎麼拿到律師牌照的。商店不能要回這筆錢,因商店的標籤屬於要約邀請...
我現在有一道法律問題想要請教律師和懂民法的高手,關於房產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解答!謝謝
不是這樣的,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只是產權證上是爺爺的名字,他已經過世了,如果這房屋要辦理的話,那首先必須是兄妹三人同時去公證處公證,然後再去房產局辦理過戶。這樣的話是三個當事人都在場,可以避免今後的麻煩。自書遺囑不需要公證,不公證也是有效的,第二自書遺囑不需要無利害關係人簽字,代書遺囑才需要三個...
您好,這有道法律案例分析題,麻煩幫解答一下,著急等答案,謝謝
這個題有點不清楚啊。抵押合同不需要登記,但抵押權需要登記。是的,房地一體。不屬於。無權。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享有優先購買權。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雖然是法院拍賣,但從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來看,此時,王五依然享有此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