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ab二人平分還是,還是加上孩子三等分(此問題針對房子和其它所有財產)”:
(1)這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時孩子尚未有收入或其他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則離婚時所有財產均由夫妻平分、與孩子無關;; 但如果離婚前孩子有收入或繼承贈與等得到的財產、且這些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混同,那麼離婚時應先分家析產,將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孩子的分割出給孩子,剩餘部分由夫妻平分。
(2)其他所有財產:看你所說,應是離婚時已經做了分割,只有房子約定十年後分割?那麼,十年後,只有房子由夫妻平分(當然,如果購房款中有孩子的財產,另說),其他財產不能再重新分割。
2、“住房在婚後產生了效益到30w,這又該怎樣分”:新增“效益”也是原產權房產生的,應當由原產權人(夫、妻)共同享有、平分。
3、“離婚時,沒有籤其它任何協議,5年後發現有該拿而未拿的財產,婚後可以補回嗎?如果可以,請說明方法,如不行請說明原因”:
(1)離婚時沒有其他任何協議是什麼意思?離婚時沒有對所有財產進行分割?請先補充說明情況。
(2)如果在離婚後發現有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可以在知道有未分割的財產後二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
相關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 31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4、“比如有6w現金,b帶子離家,分了3w,並且後來沒有付撫養費等等。是平分一人3w,還是加上孩子三等分,帶子離家拿4w?如果發現應該三等分的財產沒有三等分,5年後可以補回嗎,我聽說有些上訴期是兩年內”:
(1)孩子如果離婚時沒有自己的財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離婚時財產就是夫妻平分、而不會是三等分。妻子分3w是合法的。
(2)至於孩子的撫養費: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兩碼事:分割財產是平分,撫養費另算,除非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放棄全部或部分應分財產折抵撫養費,否則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不應攪到共同財產分割當中。
(3)不是上訴,只是起訴。上訴是不服一審判決時提起的二審。
(4)沒有支付撫養費:如果當初是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撫養費,可以到法院起訴;如果是有法院判決或調解書確定了撫養費,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當初離婚時沒有提撫養費的事,現在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但索要撫養費的訴訟時效是二年。
5、“說住房作為婚前財產,但是再婚後,是和現在配偶產生的利益。那時協定的價值10w平分(因為考慮以後拆遷補償),但是10年後到了30w,效益增加了20w,那麼ab之間的協議是價值10w的住房平分,再生的利益20w是和現在配偶的?”:
(1)情況不明,無法準確回答,請先補充說明離婚時是否對所有財產均未分割、還是隻是對房子約定十年後分割?是到法院訴訟離婚的、還是到民政局協議離婚?是否在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對財產做了約定?
(2)僅據你現有資料分析:
a、這房不全部是再婚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子只有一半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另一半是離婚的原配偶的財產。
b、房子當時是十萬,但產權沒有在當時分割、十年後分割的,十年後應分割的仍然是房子的產權、而不是分割房款,所以:現在分割,原配偶有權要求分得現房子市場價的一半。
c、原協議的內容是:“價值10w的住房平分”,請注意,要平分的主體是房子,而不是10w的價款,價款只是房子的修飾語、定語。如果當時分割,兩人平分房子,沒有得到房子的一方應得到房子當時價款10w的一半;十年後分割,需要平分的仍然是房子,所以不要房子的一方也當然應分得房子現價的。
2樓:匿名使用者
1.可以肯定你是a。
2.而且肯定你不想多分給a,而想跟現在的配偶多分。
3.問題解答:
(1)a和b離婚,當時協議房產平分,無論當時房產有否去評估價值,分配的都是房產本身,所以如果房產增值了,增值部分也分配。同理,如果房產現在降價到6w了,你也只會分給對方3w吧,你還會分對方5w,自己拿1w嗎?所以說,無論房價漲跌,還是平分房產。
因為當初協議就是平分房產,如果不想分那麼多,當時就應寫只給5w。
(2)住房是屬於a和b的婚內財產,雙方各佔50%。無論何時分割,都只能是a和b 兩人分割。與後妻和孩子沒有關係。
(3)如果當時有未分配的財產,並接對方能夠舉證或有合理理由推斷你有這筆財產,現在還是可以分割的。因為當時的協議上肯定註明雙方沒有另有財產,如果撒謊被查出,還是會被分割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只是住房,後妻沒有分配權利。只有你們**住房後,售賣的所得,你分配到的部分,成為你和後妻的共同財產。注意,只是你分配到的部分,也就是房產價值的50%是和你的後妻分配的。
(5)最終方案是,房產不存在多增加的20w效益,就是30w的房產,前妻與你平分,每人15w,你的15w,如果後妻和你離婚,可以獲得7.5w,如果不離婚,不存在分割問題。
(6)另外,b還可以追訴你這些年及今後的撫養費。基於b帶有孩子,可能法院會多分一點財產給b。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婚後財產夫妻二人平分,孩子不分,扶養孩子一方可要求撫養費,扶養費可以房產拆抵。
約定財產和增值,同樣是對半分。訴訟時效以約定分割時間起算,兩年,如果中間要求過分割,時效中斷,將重新計算訴訟時間。
4樓:小龍來啦
首先要說明: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不涉及到孩子,只能是男女雙方平分。其次就是關於10w和30w的問題,這個需要再仔細看看當時的協議是怎麼寫的,如果是說當時已經平分只是十年後再付相應的款項的話,則是按10w來計算;如果沒有寫明的話,雙方都有可能找到利於自己的理由。
5樓:天津市劉律師
房產補償是前妻與男方共有的,則前妻獲得其中一部分,另一部分由男方與現妻子獲得。
6樓:淼淼的天山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按照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應當是平分。
按照房屋價值(賠償總價)分割,我認為房屋所有權沒有分割,造成即使財產價值升值,仍然由雙方按照約定比例分割。如果對房屋價值有約定,出現升值,雙方應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應當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孩子無論由夫妻哪一方撫養,另一方都應該給付撫養費、教育費用,《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必然聯絡。
如果沒有協議,出現下列情形,可以的向對方主張,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時發現之次日起計。”
請你注意時效問題,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但需注意的是必須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提出,否則將喪失勝訴權。
補充的問題,
如果共同財產6萬,按照平均原則分割也算合理,但一方應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和教育費。
一家之言,僅供參考。
7樓:匿名使用者
關鍵:1、約定平分。約定平分說明ab承認該房產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即在分割財產前,ab對房產的佔用是共同共有關係。
而共同共有關係屬於物權關係,不受時間的限制,根據情節可知,a佔有著該房產,但實際上此房產為ab共有,所以,b有權隨時與a進行分割該房產。由於10年後,該房產轉化為30w的價值,故這30萬也轉化為ab共同共有的財產,所以ab應當協商或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法院應當秉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判決。
2、5年後發現有財產分配不公,可以婚後補回。因為物上請求權不受時效的限制。
3、應當三等分的財產沒有三等分,5年後可以補回。
8樓:匿名使用者
財產劃分包括孩子……如果對財產劃分不服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住房如果存在……可以分給一方,另一方以資金補償,分完後持有住房者產生的效益與另一方無關。如果住房不存在,那麼拆遷補償應該平分
9樓:匿名使用者
有句話,很珍惜的話,要對你說,因為一年或許才能說一次,我想現在是該大聲說出來的時候了,我要大叫……春節快樂:)
10樓:匿名使用者
銀鈴輕響,是思念和祝福的投遞。輕輕地一聲問候,不想驚擾你,只想真切地祝你新春快樂!
關於婚前婚後財產的問題,希望律師朋友們幫小弟解答一下~
11樓:匿名使用者
#深圳莊成林律師#回答如下:屬於婚前財產,也就是說屬於你個人所有。
12樓:恪恪
根據你所說情況,無論是否結婚,回遷房必然屬於你個人。該財產所得與婚姻無關聯性,以後是否離婚,該房產都屬於你所有(除非你贈與)。最後還是祝您幸福。
13樓:安徽律師團1團
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關於財產保全問題,關於財產保全的問題,求解答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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