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年休假取消績效獎勵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指加班費之外的全部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和工資獎金。
績效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職工休年休假間扣除績效獎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限期不支付的,責令加付應付額度50——100%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2樓:遠端法律諮詢
如果您休的是年休假,法律規定是帶薪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所以您所在公司因您休年休假而取消績效考核的獎金,是明顯違法了。希望可以幫到您!
望採納。
離職時調休沒有休息完,年假也沒有休息,可以按勞動法規定要求支付加倍薪資嗎?
3樓:叫啥真難想
一般來講,如果你提到這個問題了,單位一般會讓你休的,一般不會給你加班薪。舉例來說,你這周5離職到期,可能單位周4就和你解除了,然後告訴你工資算到周5。
你可以休的年假為:上年度對應工齡所對應的年假天數*本年度已出勤月份/12,小數點後面的不算。
4樓:簡簡單單
1、離職時調休沒有休息完,年假也沒有休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誰能告訴我勞動法對於調休時效性怎麼規定的?
5樓:日照四季陽光
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製定調休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勞動法律法規,對調休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全民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端午、中秋、國慶共11天)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二是休息日(周
六、週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後如何調休,以及調息時間的時效,沒有做出統一規定,由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總的原則,結合自己單位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做出規定。
一般來說,休息日加班的,會安排在本週或下週內調休。因為這樣安排不會與「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發生衝突,也不用支付加班費。
對勞動者調休假的天數及時效,用人單位一般規定是能數個調休日,調休的時效,也規定在本年度使用。這樣安排有利於生產經營和勞動者身體健康。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節錄)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附2:《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節錄)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6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個問題,勞動法及勞動保障部門都沒有規定。
一般完全是看企業內部規定的。
如果你企業沒有規定期限,則你完全可以放到一起用。
如果你企業有規定期限,則你應該在期限內使用,但如果是你申請使用,但企業不讓你使用導致過了期限,你完全可以在他不批准你調休時要求計加班費。
但現實是,我不得不說有些企業就是想賴,他不批你調休,如果你要加班費他就可能不和你續約或採取其他手段來......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很明確的調休時效規定,關鍵還是在於企業自己內部的規定
勞動法年假換工作後能不能休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在本單位就可以休。如果已經換單位,原單位應該按天數支付雙倍工資。
新勞動法關於加班調休假和年假處理辦法
9樓:博學小趙是吃貨
休息日上班的可優先調休,不能調休的支付二倍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准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並提前一週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並簽字後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後附有總經理批准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准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但僅限當月有效,調休天數不得大於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於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後,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週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准同意後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後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於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公務員、財政拔款事業單位人員、軍人、勤工儉學的大學生、退休後返聘人員等不屬於《勞動法》關於加班工資規定的範疇。個人所在的崗位也是如此。而企業、個體工商戶、機關事業團體,以及事業單位內非財政供養並建立了勞動合同的職工,例如醫院內簽訂勞動合同的保潔員等,應該按勞動法規定享有加班工資。
3、探親假
員工休探親假,應提前一週填寫申請單,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門長簽署意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到人事總務部辦理相關手續。休假結束後,本人持有關票據送交人事總務部稽核,經稽核合格後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員工的探親假,應探未探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在年終發放給其本人。
但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探親假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
員工享受休假時,應包含節假日,即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病傷假期工資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修正草案》第十六條: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
對於因工作性質或生產特點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規定》的有關條款。
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中秋節
(五)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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