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天壹鳥
針對你所提及的問題,李友亮律師回覆如下:
對於對方的勒索、恐嚇行為從情節看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對方故意騷擾影響你的工作,你可以通過報警求助幫助,讓公安機關處理給予對方治安處罰,或者你們直接通過法院起訴對方侵權,讓法院判決對方終止侵害行為或給予賠償損失。
希望對你有幫助,祝好運。
2樓:關鍵在於邏輯
依據治安處罰法可以 處以尋釁滋事罪,或是恐嚇罪。
請問以下可以構成什麼罪? 10
3樓:匿名使用者
有沒有蓄意傷人未遂這一說法···反正打了後就一定是蓄意傷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一般情況下是判3-10年,估計7年左右,再附帶賠償一些費用。
4樓:爵士清風
打架(不構成傷殘) 屬於民事時間。主要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如果有證據可以告羅某。但是最多就陪你點錢 道個欠什麼的。不會判刑的。
如果有2項罪名在身上怎麼判
5樓:華律網
多個罪名,也叫數罪併罰。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
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是混合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數罪併罰,但想象競合犯除外,是從一重罪論處。
請教一個刑事案件罪名問題。
7樓:雷神之戀
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
首先這如果是生活中的案例,還要結合具體案件發生、發展的細節予以認定。
如果這是一道案例題,那麼:
李某在和張某等人發生口角後,準備消防斧並尋找張某的行為已具有實施侵害他人身體權利犯罪的故意與行為。張某第一次撞擊,李某沒有砸到,李某的行為不為獲罪基礎(張某刮傷人要負責)。李某在面對張某第二次駕車撞擊時完全有能力選擇其他方式規避,其不具有正當防衛行為要求的防衛意識,同時並非只是針對張某防衛,同時李某行為已超過必要限度,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張某駕車掛人後掉頭衝向李某,雖然醉酒駕駛,但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在此時李某的打擊行為和最後車毀人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李某送斧頭的朋友構成傷害罪共犯。
請問我構成什麼罪受什麼處罰?
8樓:法邦網專家
涉嫌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犯本罪的,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以下問題可以判對方什麼罪名?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已經違反了治安處罰法,應該按照治安處罰法給予拘留或者罰款,坐牢是不可能的。
10樓:風之舞
很明顯!騷擾,敲詐。恐嚇罪!
解以下問題
先化簡,再求值 2 x 8 x 5 2x 1 x 2 x 7 原式 2 x 2 3x 40 2x 2 4x x 2 2x 2 6x 80 2x 2 3x 2 9x 78 9 7 78 63 78 15 方程 x 2y 3 x y 1 1的整數解的個數是幾個因為x,y是整數,絕對值大於等於零,且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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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回答下問題嗎?煩
你不是俗氣,只不過你認為的搞怪幽默,有時候有點超綱了。可能你覺得挺有意思的,但是有些時候真的挺沒有禮貌的。就比如老師上課的時候,你在下面接話。人和人觀點不一樣吧,如果你真的自信認為自己這麼活著沒有問題,也不會來這上面問了吧。考慮利益什麼的,本身不是什麼錯,還是多注意言行吧,禍從口出。俗不俗你都把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