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離職需要寫辭職信嗎?

2023-07-02 09:40:12 字數 2233 閱讀 4659

1樓:賈俊峰律師

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離職不需要寫辭職信。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報告隨時離職,公司不能以此扣押工資,應結清所有拖欠工資以及加班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分析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寫辭職信就離職。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為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與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呼延煒

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離職也需要寫辭職報告。寫辭職報告,一方面體現了一個人的素養,另一方面也給公司做好準備,安排別人接任你的工作,避免措手不及,給工作帶來不便,同時公司也好根據你的具體辭職日期,支付你的勞動報酬。

3樓:彼岸留年

不但不用寫,還可以申請仲裁賠償,國家規定入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如超出時間可以申請解除合同,支付2倍賠償金。

4樓:好子

肯定要寫辭職信的。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已經形成了實際勞動關係了,也就是說你已經是正式員工了。

5樓:網友

需要的,這是對自己和單位最起碼的尊重。

6樓:建潔靜

應該是寫辭職報告,一是對上司的抬挙,上司有時間安排接崗人員。二是幹到月底,工資待遇不打折扣。領導若是挽留你,會適當加薪的,多好!

7樓:金色碩果

沒有簽訂合同的員工離職是否需要寫辭職報告,你想辭職即使沒有簽訂合同那麼最好你也要跟領導打聲招呼同意以後再離職。

8樓:anne安麗

沒有簽訂合同是公司的過錯,作為員工,建議還是寫個辭職信,免得以後糾紛公司會說員工曠工。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建立勞動關係卻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請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如下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事實勞動關係可以隨時解除,無需履行提前三十天告知義務。

有權得到已工作期間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等。

由此引發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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