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離職後單位是否有權扣留工資績效以外的勞動報酬? 5

2024-12-23 01:05:19 字數 2626 閱讀 7742

工人離職後單位是否有權扣留工資績效以外的勞動報酬?

1樓:網友

你離職以後就什麼也沒有了,你沒離職以前的該有什麼的應該都有的。

2樓:飛燕

楊哥來說工人離職後單位沒有權利扣留。工資績效以外的勞動報酬。那是工人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

3樓:網友

離職前的所有勞動報酬單位無權扣留。因為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所取得的勞動報酬是受法律保護的,否則,單位會吃官司的。

4樓:領舞妖物

1、扣工資是要有依據的。

2、除下列款項外,用人單位不得從勞動者的工資中代扣:

一)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三)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中載明應當由勞動者承擔的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代扣的其他款項。

3、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其中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因用人單位實行預付部分工資、分批支付工資的。

三)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扣除當月部分工資的。

四)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

五)因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經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後降低工資標準的。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當月工資的部分並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應發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經濟損失發生後另有約定的除外。

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離職扣績效工資合法嗎 -法律知識

5樓:陳杰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正常離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扣勞動者績效工資,是屬於無故剋扣工資的情形,是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目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員工辭職後公司不發應得的績效工資,這種情形法律允許嗎

6樓:劉旭

如果勞動者的主動辭職符合法定程式,則用人單位無權扣押屬於勞動者的合法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和山辯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唯答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喚缺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辭職後公司不發應得的績效工資,這種情形法律允許嗎

7樓:何平

若員工無過錯且合純困談法履行了辭職流程,則用人單位不得扣尺歷押原屬於勞動者的工資,如公司涉嫌違法,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做碰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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