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惡意刁難不讓籤工時走人怎麼辦

2025-01-07 19:40:13 字數 1536 閱讀 3747

1樓:網友

1、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乙個月走人,但單位不給辦手續,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同時你要收集好,你的確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單的證據,比如當時郵寄的記錄、或者提交給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簽收記錄等,以便發生爭議時使用。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2樓:欣欣老師解惑

有考勤表、記工表等能證明你做工的書面資料也行,哪怕是因為工程質量、因為違反安全要求被罰款被處理的條子、進場安全教育的記錄、安全交底簽字都行。拿著這些證據去**部門告,最好是工友們聯合起來一起去。如果什麼都沒有就去找總包方,他們那裡有技術交底、安全交底之類的書面材料。

如果他們沒有,他們本身就是違規,他們不支援你們,就告他們。

當然還是和老闆溝通一下,現在建築方惡意扣工人工資的少,通常是工程款不到位,建設方不拔款。六個月時間對我們工人是夠長的但對建設單位來說時間不算長,一般老闆是自己借錢先給工人發工資。實指著建設單位工程款到位後發給工人的非常少。

所以還是先和老闆溝通。

在討薪這件事上,要麼就等等,要麼就從快。該找老闆找老闆,該找**找**,不要拖拖拉拉的,拖時間長了老闆也煩了也有其它準備了,事態可能有變。再有就是一定要堅持合法的手段、不和老闆私聊。

防止老闆採取不正當的手段,甚至動用社會的黑勢力。

最後就是一定要聯合工友們。選乙個明白人帶頭,團結才有力量。如果你是惡意討薪的,最後不要在這裡討便宜,因討薪出亂子,傷人的甚至死人的事都有,一定要小心。

工廠不讓人走怎麼辦

3樓:林涵

法律分析:勞動者按規定辭職,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公司一直不放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慎孫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液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鬧孝源》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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