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把我託運的行李弄丟了,怎麼辦?

2025-01-09 18:45:08 字數 2053 閱讀 5440

1樓:五星橋小夥夫

那個託運的貨單到了,但是行李不見了",那叫貨票分離,可能在中轉站弄錯了。也許能找回來。

如果丟失,賠償:

第115條 行李、包裹事故賠償標準為:按保價運輸辦理的物品全部滅失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宣告**。部分損失時,按損失部分所佔的比例賠償。

分件保價的物品按所滅失該件的實際損失賠償,最高不超過該件的宣告**。

未按保價運輸的物品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連同包裝重量每千克不超過15元。如由於承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賠償限額的限制,按實際損失賠償。

你所填的100元,是作為保價用的,你如沒保價,填多少都沒用。按重量陪。

2樓:

請問您的東西多久才找到的,我也是同樣類似的遭遇,可我的東西從3月27號運出直到今天4月9號了還沒到,我是第一次託運以為鐵路很安全。3件包裹裡面有好多貴重物品價值上萬元的東西,工作人員告訴我再等等。我還能等到嗎?

3樓:湘妃亂舞

希望不大,可能會給你100元賠償。

你應該強烈要求尋找。

跟鐵路部門沒完。

或許還有可能找回來。

4樓:網友

有什麼憑證麼?否則不好辦哦~

5樓:網友

除了等你什麼都做不了,鐵老大就這樣的,你的貨單隻能幫你陪100,你現在就保佑還沒有被其他人領了退回來,不過週期在15天左右最少了。

行李在高鐵上丟失了,怎麼辦?

6樓:四川萬通汽車學校

旅客在鐵路車站、列車上遺失物品時,就及時向鐵路工作人員反映。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客流量較大的車站應設失物招領處。失物招領處對旅客遺失物品應妥善保管,正確交付。

遺失物品需通過鐵路向失主所在站轉送時,物品在5千克以內的免費轉送;超過5千克時,到站按品類補收運費;但對第五十二條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辦理轉送。

7樓:啦啦啦

找負責人,或者高鐵戰相關人員問詢一下。

高鐵上行李丟失了怎麼辦?

8樓:生活小幫手

根據遺失的情況來定,如果只是自己把行李物品遺失在車上忘記拿了,又或者是不小心丟了自己沒有發現,這種情況能找回的概率還是挺大的山謹碰。

但如果是行李物品被偷了導致物品遺失的,那麼找回的概率就相對小很多。

在高鐵上行李被偷,一般都是自己負責的。當發現自己行李被偷或者被別人拿錯時,可以找直接工作人員反映,或者直接撥打12306找人工客服。在與工作人員反映情況時,一般會被問到行李內都有什麼物品,如果裡面有貴重物品的一定要說出來。

反映情況之後,那就只能等待破案了。找回行李逗談之後,鐵路那邊會打**過來的。現在高鐵上、車站裡面都是攝像頭,行李丟失能找回的幾率也是挺大的。

注意

在12306手機app上登記遺失物品資訊之前,其實可以先從「遺失物品招領」處找找看有沒有自己丟失的物品遺失資訊,如果有,可以晌喚直接撥打12306客服**轉人工客服認領;如果沒有,再在「遺失物品查詢」處登記自己遺失物品的資訊。

如果東西非常貴重且很緊急需要,可撥打110試試。如果丟失的是很緊急很重要的東西,可以直接撥打高鐵站對應地區的110,即「區號+110」。相當於直接報警了,警察如接警找到就會聯絡你了。

9樓:網友

如果您在高鐵上行李丟失了,可以按照以下步驟來處理:

2. 登入12306官網的「我的訂單」頁面,查詢丟失物品。

3. 到達目的地後,可以去高鐵服務中心或旅客服務檯查詢丟失行李,並填寫賠償申請。

4. 如果發現丟失物品,不要離開車廂,及時詢問高鐵工作人員,提供詳細的資訊和特徵,尋找行李物品的可能性會更大。

5. 如果沒有找到行李,可以填寫賠償申請,商洞悶枝定相關賠償事宜,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車票、身份證件等。

要及納敏時報告和查詢行李的情況,同時與高鐵工作人員保持聯罩稿系,以便尋找行李物品的可能性更大。除此之外,也可以購買行李保險,以便更好地保護行李,並獲得賠償。

老師把我的學籍弄丟了,我該怎麼辦?

你的學籍不是自己弄丟的,也不是學校裡面說要登出的,這是誰弄丟就去找誰,老師把你的學籍弄沒了,就要去找老師,讓他給你想辦法,畢竟出錯的是他不是你,而且這也是老師應該承擔的責任,不過你也不需要用指責的語氣和他說話,和老師一起想辦法是你現在應該做的。我以前在讀高中的時候,老師不小心把班上乙個同學的學籍弄沒...

圓通公司把我寄出的物品弄丟了。我該怎麼辦

當然他們應該賠償,但現在賠償方式完全是按快遞公司的條款,明顯對客戶不利,他們的賠償根本無法補償客戶的損失,所以,對貴重物品寄送,最好買上保險,否則一旦遺失,損失太大了。你現在也只能讓他們賠償了,至於賠多少也只能看他們公司的態度了。如果你寄快遞的時候沒有保價,那就按快遞費的三倍賠償,如果你保價了就按你...

單位把個人的人事檔案弄丟了怎麼辦

1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5條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 保證金 抵押金 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 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