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 求知道的人 急用啊 謝謝大家了

2025-01-20 17:25:09 字數 2952 閱讀 3616

1樓:網友

甲**行為屬**,甲與丙合謀損害被**人利益,乙可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張合同無效返還原物;不能返還的追償價款。

甲與乙存在債務關係,電視機未明確為擔保物,但以案情邏輯與常理推斷仍應視為擔保,變賣行為應視為乙實現擔保物權。若非如此而視為留置權,不能解決」留置權「要求的」同一債務關係「條件,蓋因**與保管不能建立當然之關係,除非視為擔保,若為擔保則無行使留置權之必要。

2樓:網友

1)是委託**行為,有效,原因:甲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具備行為能力,該法律行為有效。

2)乙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是違法行為。因為乙基於自己保管甲電視機的優越條件,以自己的名義賣掉該產品,同時自己事前事後都沒取得該電視機的所有權,因此屬於民法上的無權處分行為。甲可以依據保管合同追究乙的違約責任,也可依據物權請求權,要求歸還電視機,如果實物不在,要求賠償損失。

3樓:網友

1)不當得利,無效,損害甲利益。

2)無權處分,沒有電視機所有權,夠不上私力救濟。

民事法律題求大俠們解答

4樓:輝明伍

一、獎金歸誰?如果兒子是用自己的零用錢買,則歸兒子。如果是幫母親買,則歸母親,兒子只是**人。

二、退貨合理嗎?合理。因為兒子只有15歲,未滿18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能從事與其年齡相當的民事行為,而購電腦7000多,屬高檔電器,高檔消費品,這種民事行為需由監護人(母親)**,或在場實施才有效。

同時,按《民法通則》的規定,象這種買賣合同,未成年人是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所以,母親要求退貨是合理的。

三、母親拿這錢買化妝品,合法?如果該錢歸兒子,則母親拿錢去買化妝品,則要徵求兒子意見,否則不合法;如果是歸母親,則合法。

四、這裡面有多少法律關係?這個案例因有些情況沒交待清楚。法律關係多少,分兩方面來說:

一是:錢是母親的,兒子只是代母親買。則法律關係有:1、母子間的委託**法律關係;2、與商場的商品買賣法律關係;3、母對子的監護與字被監護的法律關係;4、電腦銷售間的買賣法律關係;

二是、如果歸兒子。除不具委託**關係外,其他法律關係都有。

5樓:網友

1.合法,獎金歸孩子所有,這是純受益的民事行為,該財產的獲得是基於孩子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有效民事行為。

2.有點超出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但是這個屬於個認定問題,實踐中把握尺度不一,不好斷定。一旦認定超出民事行為能力,母親要求退貨是合理的,否則是有效的,不能退貨。

3.錢是孩子所有的,作為監護人的父母只應為孩子的利益進行管理和使用,不能挪作他用,買化妝品顯然不合適,侵犯了孩子的財產權利。

4.有如下幾種法律關係:孩子與商場的買賣合同關係、母子的法定**關係、射幸合同關係。

6樓:泠映爍山新

合法,獎金歸自己,但是買電腦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

民法案例求大神幫忙。。。。。。。。。。。。。。

7樓:網友

(1)《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本案中,合同既約定由趙某創作全部20付對聯,同時書法創作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是不得**的行為,趙某無權委託他人代為履行。

2)趙某兒子的行為不屬於無權**。無權**是指沒有**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的**行為,無權**經被**人追認可以產生**效果。但是,不得**的法律行為是不能由他人**的,即使有合法的委託也不行,這些行為主要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不得**的行為。

8樓:網友

1、裝裱店委託趙某寫對聯,是基於對其作品以及名氣的信任,這種情況下受託人是無法轉委託的。

2、趙某及其子的行為構成欺詐,跟無權**無關。

9樓:城市老瓜農

1、畫店與趙某簽訂的合同性質屬買賣合同,而不是委託合同。賣買標的是趙某創作的20副作品,**是5000元。交貨時間也明確。

2、趙某在沒有告之畫店的情況下,委託兒子創作並交付,屬單方面變更合同標的行為,違約。在這個合同關係中,趙某不能委託兒子代創作,除非畫店知道後予以認可。

3、趙兒子當然可以接受趙的委託來創作,但這是父子間的委託關係,與畫店無關,就與畫店的關係來說,當然是無權**。

民法案例 求懂得人 幫忙解答 我的錢不多 謝謝各位了

10樓:傳說中的豁人

丙由於是通過**拍賣獲得,所以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甲本應享有所有權,但由於通過了拍賣程式,所以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乙的拾取和丁的竊取不能作為獲得所有權的憑據。

求解法學案例 大家幫幫忙

11樓:網友

李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首先,張某的行為屬於無權處置他人的物品!

客人也意味該古董花瓶屬於張某」「按照市場價50萬購買」說明趙某是善意第三人!即他主觀上認為古董是由張某所有,主觀上無惡意,而且是以正常的市場價購得的!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所以,李某的對古董花瓶的所有權主張得不到支援!但他可以主張由張某進行賠償!

希望能幫助到你!

12樓:帳號已登出

這個就是根據物權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分析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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