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不應該補交這一百塊錢?
1樓:網友
不排除有可能是售貨員弄錯,這個時候可以這樣解決。
首先、拒絕付這100元,說明這是工作人員的錯誤,是他們內部的問題,理當應工作人員承擔,這樣的錯誤不應該將消費者牽扯進去,然後找負責人協商,一般負責人不太會為了這100元的損失而失去信譽,其次、如果協商不成,鞋子我不要了,直接叫對方退錢,這樣做他們收了錢又要吐出來會非常的難堪,也會對在場的消費者不良的印象,他們的損失會更大。
最後,如果問題還是沒解決,直接找商場的管理人員,或找消協,把問題處理掉,這樣做的話商家就真的難混了。。。
本人購物親身經驗,可以參考。
2樓:網友
不應該。這個明碼標價的,是他們自己搞錯的不可以讓你來補救。
這個如果說衝點,就是欺騙消費者,可是違法的。
3樓:六半壘
不該 他標錯了 是他的責任 這鞋你也是以360元的**看上的 460可能你當時就不要了。
4樓:網友
看你心裡面對那雙鞋子的喜愛,如果很喜歡的話,就補上羅,千金難買心頭好。
但是你一般般喜歡的話,就退了把,畢竟她也算在欺騙消費者。
5樓:網友
應該。460都花了還在乎那100嗎,你是款爺。
我交了四年200元我要交1000元的怎麼補交錢啊
6樓:
摘要。親,您好!對於您問的【我交了四年200元我要交1000元的怎麼補交錢啊】的問題做以下解答:
社會保險的話可以這樣補交:1.參保職工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並按規定加收利息。
2.靈活就業人員 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3.
機關事業單位、國企職工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願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勞動保障廳《關於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後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親,您好!對於您問的【我交了四年200元我要交1000元的怎麼補交錢啊】的問題做以下解答:社會保險的話可以這樣補交:
1.參保職工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握枝模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並按規定加收利息。 2.
靈活就業人員 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搭飢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3.機關事業單位、國企職工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段緩險社會統籌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願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勞動保障廳《關於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後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進行補費。
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哪禪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褲緩廳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胡隱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應不應該分手,我應不應該分手?
當你有這個疑問的時候,你們之間應該是存在這問題,這時候,你就要問問自己,這個問題是否可以解決,分手後你會不會後悔,自己要認真的考慮所有的後果,然後,你再決定要不要分手 先跟她好好談談,不過我覺得像這樣分吧,她已經不想理你了,也沒有話跟你說,真正喜歡一個人不是這樣好好談談,早點了斷 不管出現什麼問題,...
我想輟學!應不應該,我想輟學!應不應該?
要有一個正確的觀念,上學不是為了考證,是為了學習知識,知識可以豐富你的頭腦,讓你明白一些不知道的東西。離開之前先要有個目標,喜歡那個行業,就去奮鬥吧,時間有限,考慮到機會成本,權衡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你都上了兩年啦,也不再缺一年,怎麼說呢,在這個社會上!畢業證,學歷就是一種門票,如果你沒有門票,...
我應不應該去
聽你現男朋友的吧,畢竟現在的生活才是最重要的,沒有必要為了這事在兩人心中留下陰影 最好徵得現男友的同意再去,或你們兩人一塊去給老人祝壽。朋友結婚我到底要不要去 去你以前男朋友在又有什麼呢 是你的朋友結婚又不是他結婚你要讓他知道你離開了他比和他在一起還要好 如果你在乎這份友誼的話,就不用太計較金錢,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