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該不該挖上家公司的人?

2025-02-16 06:15:20 字數 3476 閱讀 478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挖,但是要注意方法。

比如上家公司的人跟你哭訴,說自己乾的不開心,你現在工作很好,你想幫他,給他內推一下。

這很正常。但做事要懂得保護自己。

你跟這個同事說,我幫你內推一下好了。

這個同事是不可能懂得保護你的,哪怕他想保護你,他也會說漏嘴,一旦說漏嘴,你就會得罪上家公司的領導。

這時候應該怎麼辦?

默默的聽完同事哭訴,然後安慰下他,放心啦,明天會更好,你這麼優秀肯定能找到好機會的,別太擔心。

然後下線,不多嘴。

接著自己去找公司的hr,或者找領導,問公司還要不要人,你有個蠻合適的人推薦的,之前同事,把**名字告訴他們。

說完以後,一定要千叮嚀萬囑咐,不要說是你推薦的,就說是你們通過自己渠道找到的資訊,公司內部都有這類資訊。

現任的同事因為還要和你工作,基本都會遵守保密條例。

這樣你在事實上挖了上家公司的人,幫了同事的忙,同樣在事實上,上家公司沒有任何人知道是你挖的人。

這確實是個方法。

但這樣的事情,儘量不要做。

職場兩大原則:

損人不利己的事絕對不要做,損己利人的事更不要做。

主動挖上家公司的人,典型的損人不利己,你挖成功了,現任公司也不會感激你,主動幫上家公司的人找工作,不成功,這個同事怨恨你,成功了,這個同事也不會感激你,只會覺得自己實力強面試上了和你有什麼關係,而且他基本不可能幫你保密,你的名聲沸沸揚揚一定會被傳的到處都是。

2樓:多事掃地僧

不應該。對自己和被挖的員工,未來都不好。

對自己,新東家怎麼看待你?你現在能做這事,未來還會做這事。

對被挖的哥們,會被貼上你的人的標籤。

3樓:瘋狂的羔羊

這個不存在該不該,本來職場就充滿競爭,只要上家公司人員足夠優秀,而且願意到你的公司工作,就不存在被挖,這是正常的人員流動,而且合情合理,所以,這個情況存在互利雙贏,大家都有好處,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沒有應該,也沒有不應該。

4樓:匡亦虹

不該,雖然你這個事不違法,但是不道德,這樣會讓上個公司更加記恨你,或者以後會針對你現在的公司。

5樓:思語新竹

離職以後,最好不要挖上家公司的人。因為你是從上一家公司出來的。這樣做對不起,你曾經工作過的公司。想要找人,還是想別的辦法吧。

6樓:茗哩職場

我個人覺得,還是儘量不要這樣做,除非他本人也有離職的想法,那可以把新公司的工作機會介紹給他,供其參考就好。

7樓:網友

你好,這個不是該不該的問題,而是需要不需要的問題。現在社會是競爭的社會,沒有競爭就沒有發展,對方同意你的條件,當然你可以挖過來,現在各行各業都存在這個現象,兩廂情願的事,優勝劣汰,這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謝謝。

8樓:明天

不該,冤家宜解不宜結。再說這是離職,又不是仇人。咱們都是君子呀。

9樓:網友

最好不要這樣做,我覺得這樣做是不好的,你不要管別人到底走不走,你只要管自己就行了。

10樓:馮耿馮莊村村通

離職以後該不該挖上家公司的人吶?那他首先取決於你的公司的利益呀,如果你的公司需要你哇,在家工作的人,那為了自私的,為了自己呀,公司利益那也沒有辦法的事情,你可以網,但是按照道理來講,是不應該哇,那個上衣公司的人呢?泰國地道了。

但是商場如戰場,這個為了自己的利益,什麼事都可以做的出來。

11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說你的新公司是很不錯的,可以邀請之前公司的同事加入新的公司,這個並沒有什麼問題。

離職後挖公司客戶違法麼

12樓:周業懇

離職後搶原公司客戶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探取前公司的商業秘密是違法的。

一、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有什麼。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權利人商業秘密的;

2、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前一商業秘密的;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二、合同規定不滿三個月扣錢。

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不幹滿三個月就扣工資,被扣工資實際上就是法律上的違約金。但是,相關法律明文規定: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只有兩種:

第一種,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技能培訓,此時老枝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如果勞動者提前離職,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第二種,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涉及商業秘密,智財權等方面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要求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如果勞動者違反約定,用人單位有權侍掘敏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三、給公司解約和辦理再加入屬於霸王條款嗎?

與原公司解約後,原公司要求不能跟別的公司簽約,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與原公司解約後,原公司可以要求在兩年內不能跟別的公司簽約,不算霸王條款,但是,用人單位必須給補償金;勞動者不負有保密義務的,應當散襲屬於霸王條款,不可以存在這種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員工辭職後,通過在原用人單位掌握的客戶資料等資源,將客戶帶至新用人單位的,屬於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離職後挖公司客戶違法麼?

13樓:黃帥

法律分析:離職後搶原公缺弊司客戶的行為是不違法的,但是探取前公司的商業秘密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員工辭職後,通過在伏友族原用人單位掌握的客戶資料等資源,將客戶帶至新用人單位的,屬於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監督告仔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原公司還未離職是就找好下家,在辦完離職手續後,原公司領導警告我走可以不要挖人去現公司,原領導算是威脅我嗎

14樓:

在原公司還未離職是就找腔改好下家,在辦完離職手續後,原公司領導警告我走可以不要挖人去現公慧圓御司,原領導算是威脅我嗎前巖。

親,您好<>

在睜散原公司還未離職是就信早大找好下家,在辦完離職手續後,原公司領導警告我走可以不要挖人去現公司,原領導算是威脅您。惡意威脅的一般以行政處罰進行教育。被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停止侵害、賠滑豎禮道歉2.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它方法威脅別人人身安全的等,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我在這公司該不該留下,我該不該繼續在這家公司幹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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