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2025-03-04 00:30:16 字數 2685 閱讀 5129

1樓:合肥稅務師劉志漢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

2樓:網友

1、有權自行委託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提供辯護;有權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

2、參加法庭調查,有權就指控的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有權辨認,鑑別物證,聽證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證據文書,並就上述證據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建鑑定或勘驗;

3、參加法庭辯論,有權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與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人互相辯論;

4、有權向法庭做出最後陳述;

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6、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7、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等等。

3樓:溫飽溫馨人壽康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2、委託 辯護人 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 訴訟 的權利。 5、申請 取耐汪保候審 的權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申訴 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謹仿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4樓:毛安妮

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正裂括:(1)自行辯護的權利;(2)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4)對司法人員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的權利;(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羈清孫押的權利。

法律依據

律師參加刑事訴訟辦案規範》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可舉正閉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刑事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包括

5樓:範希文下千秋

我國法律規定, 犯罪嫌疑人 、被羨凳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辯護的權利; (2)聘請 律師 提供法律幫助的權絕蔽利; (3)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獲得免費法律援助的權利; (4)對司法人員侵犯自己權利的行為提出 申訴 、控告的權利; (5)對審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員要求迴避的權利; (6)對判決提出上訴、申訴的權利; (7)不受非法拘留、 逮捕 和 超期羈押 的權利。 《律師參加 刑事訴訟 辦案規範》第並派州三十四條規定,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被 羈押 的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 ,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

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有哪些

6樓:法律諮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明寬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申請回避的權利。 ⒎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⒏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中華人民共和巧銷國刑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孝槐遊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的被告人有哪些權利

7樓:唐玉娟

1、銷旅有權用本民族虧爛凳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託辯護人進行辯護;

5、有權拒絕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瞭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並提出意見;

8、有權閱讀法庭審判筆錄並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並在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歷春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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