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褲裂亡的;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慶巖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胡差閉配收入的20倍。
2樓:網友
去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也屬於工傷事故,勞動部門會給處理的。
3樓:網友
快點去勞動局,整好資料,(勞動合同)考勤表。工資條。同事證明。
4樓:清風隨言
根據有關法律在工作時間內工作地點內發生如上情況應視同工傷事故。
商業法律諮詢
5樓:
第一,沒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原來的名字,違法。因為甲方享受商標權。第二,補救措施的話,一方面是換個名字,賠償甲方一部分錢。
即使換了名字,曾經用過甲的,也構成侵權。第三,甲方假若通過起訴要求賠償,可能性很小,因為畢竟麻煩。但假若甲方想出氣,還是可能起訴的。
因為不瞭解具體情況,只能回覆這麼多。歡迎補充提問。
6樓:謙謙公子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資訊或者誤導性資訊,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7樓:譙風己芷文
你好,你所問的問題是內部的人洩漏招標底價,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
根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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