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不能罰,如何要求員工進行保質保量

2025-03-24 15:15:12 字數 3899 閱讀 1017

1樓:雲如禕

很簡單的就是,要求他們返工,返工屬於認為問題不屬於處罰問題,對自己多的事情負責人,只有做好了才不會招到返工,對於多的比納燃較好的小組或個人做出小的獎勵政策,激勵員工自我握李要求更洞皮虛高。

最新勞動法規定不能罰款,那員工違反規定怎麼處罰

2樓:網友

勞動法沒有規定不能罰款,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進行經濟處罰。

勞動法,新勞動法規定是不是不能對員工罰款

3樓:愚人談娛樂

1、勞動法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服勞動者工資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樓:紀桂蘭漫君

企業對員工是沒有罰款權的,只有行政單位或者行政單位授權的組織才能對人進行罰款,單位所稱的罰款並不是真正意義的罰款,只不過是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單位規章對其勞動報酬進行的扣減,並不是罰款,如果員工確實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因其行為對單位單位造成了損失,單位只能在其發放勞動報酬的範圍內進行扣減,或者就此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對員工進行處罰。

5樓:網友

罰款,是行政處罰手段之一,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行政處罰。它不需要經人民法院判決,只要行政執法單位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即可執行。

從這個定義上講,企業是不能對員工進行罰款的。

但是,如果,員工的行為如果給企業帶來損失,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進行補償的。

對於員工來講,結果是相同的。

新勞動法怎樣規定對做錯事的員工罰款

6樓:監理師

不能隨便處罰員工,如果員工故意做錯事,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賠償。但不能對員工罰款。未造成損失,只能批評教育。

7樓:網友

我在鞋廠打包裝,每天約二幹多雙鞋,工資150元,有一次二千多雙鞋裝錯了幾百雙,廠方發現後開除我的工作,並要扣除返工的工資1200元,合法嗎。

現在的勞動法有不能隨便罰員工錢的規定嗎?

8樓:網友

最近廣東正式立法:單位不準對員工罰款扣錢。如果要扣款的,要根據法律法規。當然不可以隨便啊。可以去上訴啊。不過要收集好資料哦。希望可以幫到你。

9樓:網友

1、罰款只能由國家法律來規定。

2、企業罰員工的工錢,其實是扣發工資,名目是違反工作制度,不是罰款吧。

勞動法有規定老闆可罰員工錢嗎?

10樓:卡龍說娛樂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由此可見,公司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有理由條的,但是不能夠扣除員工當月的所有工資,如果不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發放是違反勞動法的。

11樓:賈說法

你在上班遲到時,公司會怎麼做?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嗎?

12樓:周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理,一般來說,公司是不可以罰款的,但是在司法的實踐中,公司的規章制定經過民主程式通過之後,制定的罰款,並且數額合理,則法院一般也是會認可的。具體的是需要看對方的制度以及證據的。

13樓:韓峰

根據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公司扣錢不違法有以下三種情況:

1.請事假的。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

2.違規造成公司損失的,但是所扣錢數不能超過每月工資的20%,可以累積逐月扣除。

3.沒有完成公司規定的任務,但是必須要保證當地規定最低工資。

你上述所說的罰錢,應該是老闆自己的決定。是違法的。即使按照公司制度,那麼這個公司制度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定程式制定且員工一致同意才行。否則違法。你有權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4樓:網友

一、首先,在沒有法律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處罰;

二、你所謂的隨意處罰可能有部分是有管理規定的,有部分沒有,或者即使有規定但規定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或明顯有失公平的,這需要因事而論;

三、如果你對處罰有疑義,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諮詢,確認處罰的合法程度。

15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依據行政處罰法,罰款是屬於行政處罰規範的範疇,是屬於行政機構特有的權力,就連法院都沒有權利判決出罰款來的。所以,企業沒有權力罰款。 公司遇到職工遲到,最主要的應當從精神約束或者減少獎勵的角度處理,而不能採取物質處罰。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要提供了正常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正常支付工資。除非有證據證明職工遲到對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或者職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關於新勞動法對企業員工崗位違規處罰規定?

16樓:wcg選擇

勞動法沒有寫的那麼詳細。

勞動法有規定不能罰員工的款麼?

17樓:監理師

請參照以下條款:

無權罰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式和許可權,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08年1月15日出臺的***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於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定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

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定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公升、工資、獎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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