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慶帥老師
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你在用人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之後才籤,你現在主動離職,可以要求公司未簽訂合同的時間段,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杜國仙
你這個時候即使不主動提離職的話,你也可以申請仲裁的,就是在工作中,就是說你合同還沒解除,不是說合同沒解除,就是說你現在還在上班,也是可以去仲裁的,從仲裁的實效是,只要你在任職期間就是一直有的,如果從離職的話,就從離職了一天開始算,一年內都是有效的,不管你是什麼原因?離職的繼續說,單位開除你的自動離職的,或者協商解除的。這都是可以仲裁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六個月內籤的合同就不算違規——就算違規也不可能賠你雙倍工資,再說你還是主動離職,勞動局是閒的瘋了才會給你仲裁,聽完攆走是正常操作。
4樓:網友
可以,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方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因此,你是七月一日入職,十一月才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生效日期填寫的是當天的時間,且直到現在也沒蓋章,也沒有收到屬於自己的那份合同,顯然是違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
建議以上述事實為由,直接書面要求解除與單位的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
無法達成共識,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6樓:日月星辰
勞動合同是被公司錄用之後,入職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上約定試用期等,主動離職是不可以申請仲裁的。
7樓:小孫說法
您好,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勞動爭議,包括工資、入職、離職問題,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裁決。
8樓:鑫眾月白
有的公司招聘人員需要試用期,試用期一般是乙個月至三個月,試用期間是可以申請離職的,試用期過後才能夠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說的這種情況如果是試用期間是不能夠申請仲裁的。
9樓:網友
員工入職乙個月內簽署勞動合同,否則可申請仲裁,要求雙倍支付工資。
除非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個人原因不簽定勞動合同。
10樓:昌歌韻
首先,從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超過乙個月不足一年未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的,付雙倍工資。勞動仲裁時效一年,但我認為,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勞動仲裁案件的複雜繁瑣程度超出你的想象,應該說是很艱難的。
當然你也可以提起仲裁實施。
11樓:禍禍家
雖然你們工作了幾個月才籤的勞動合同,但是如果按時給你們交社保了,而且工資也是按時發放的,也就沒有必要申請勞動仲裁,你申請了之後也沒有什麼可以賠償你的。
12樓:網友
供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嗎?主動離職,如果老闆不拖欠你的工資或別的,你是不能申請勞動仲裁的。
13樓:七臺河李陽平
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了。
根據你陳述情形,可以從8月2日主張雙倍工資。
注意:必須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才支援雙倍工資,僱傭關係不支援。
14樓:匿名使用者
給交社保了嗎?沒給交社保要先告訴單位你是以沒有給交社保離職的。然後各種證據收集好,打卡記錄啊,工資明細啥的能證明你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都要收集好,有單位同事之間關於這件事明確的錄音錄影更好。
然後拿著這些東西,影印兩份,交給仲裁,你可以告沒交社保的經濟補償金,補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入職起乙個月就要籤,你管他前幾年,他第二個月籤就不對。
沒事,放心告吧,我也仲裁單位了,也是沒簽合同,最後贏了,你只要證據充分,沒理虧就ok,當然了 你要是人事,管這些籤合同的事情就比較難辦了。望。
15樓:郝延明
勞動合同工作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自己認為不滿意,就可以申請仲裁。
16樓:滕望雅
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嗎?勞動合同一般是進廠的,需要交費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你主動離職的,發現沒有辦法去申請仲裁的。
17樓:芳華初夢
可以申請仲裁,但你先收集證據在離職最好。
18樓:古龍星津
那我這種活動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嗎?是的,不管你在哪工作,只要你在哪個單位簽到合同。都可以移植,以後都可以仲裁的。
19樓:王玉芝
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總裁嗎?是可以呀申請的,必須在離職乙個月之前進行申請。
20樓:空心竹
勞動合同是工作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嗎,是不用。
21樓:邶溶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乙個月內(試用期內也應當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問題,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22樓:九哥哥麼麼噠
勞動合同工資幾個月之前才籤,主動離職可以一次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勞動合同幾個月之才籤如果公司沒有拖欠你的工資就沒必申請勞動仲裁。
23樓:112333束脩
建立勞動關係的乙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座位堅定,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向用人單位提出二倍工資的賠償金。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直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提前通知。
24樓:我來也
合同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的主動離職。可以申請總裁嗎?勞動總裁嗎?主動例子的話,不可以生不可以。要是公司主動解聘的話,你可以申請。
25樓:網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6樓:三略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7樓:樂憐煙
勞動合同工作了幾個月才見主動離職是我覺得沒必要申請狀態。
28樓:網友
因沒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
29樓:不可欺人心聽
勞動合同是工作了幾個月才籤主動離職可以申請仲裁嗎我覺得不可以心裡自己離職的又不是人家炒你的魷魚。
請問;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個月而且從未簽訂過勞務合同;離職兩個月後還能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嗎
30樓:杏仁茶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你在離職後一年內提出勞動仲裁都是可以的,但最好還是早一點好。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鎮衝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蠢基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御檔殲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我的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3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個月,卻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前桐作滿乙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11個月。
離職兩個月後還能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雖然凳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影響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證明,可參閱《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如下規定: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慧粗坦。
32樓:wcg選擇
根據勞動法的時效規定,這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33樓:網友
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要求支付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的雙倍工資,要求補繳社保。
沒簽勞動合同幹了乙個多月離職了還可以勞動仲裁嗎?
34樓:潘達普法
員工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可以嗎
員工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後提起勞動仲裁是可以的,需要在法定的勞動仲裁時間內提出。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仲裁時間為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所謂「勞動爭議頃鎮野發生之日」,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4]28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解釋,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那麼,又怎樣理解「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3條如何理解的覆函》(勞部發[1994]257號)的解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如何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雀喊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旅指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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