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行賄人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應該退贓的。
在正常情況下,因行賄人已經回將行賄的財答物交給**人,用於行賄的財物(即贓款或贓物)在**人處,行賄人處沒有贓款或贓物,不用退贓。
但是,如果**人在**後,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的原因,在事後將贓款或贓物退回行賄人的,則在這種情況下,檢察院有權要求行賄人退贓,行賄人也應該退贓,這在法律上屬於暫扣贓款或贓物。
2樓:北京崔斌律師
贓款在**者那裡,主動交代事實即可。
案發前,**人將贓款退還給行賄人,行賄人是否構成行賄犯罪?法律依據是什麼? 5
3樓:解憂
構成行賄。**罪的犯罪構成很明確,事後退贓不影響**罪的成立,會減輕處罰。
**如果已經既遂,退贓只是量刑情節了,不影響定罪了。**既遂,行賄也就當然成立了,但不用太擔心,實踐中行賄人常常作為「汙點證人」出現,你只要積極指證別人**,檢方對於行賄的事也就不追究或不深究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後又退贓的定罪量刑案例
孫某,系某區a鄉鎮公立醫院院長。2023年12月11日,醫藥代表張某為感謝孫某在藥品採購上的關照,提出給予孫某10萬元的回扣,孫某將其妻子吳的銀行卡卡號用筆寫在紙上交給張某,當天張某即將10萬元錢匯至該銀行卡上並將該銀行單據交給孫某。
2023年1月6日,孫某將該10萬元以銀行轉賬的方式退還給張某。此外,2023年12月15日孫某經多方打聽得知,某區b鄉鎮公立醫院職工曾向紀檢部門反映其院長餘某在崗位管理、醫療設施使用等方面的問題,紀檢部門已經開始調查此事。
另外,2023年春節至2023年7月間,孫某收受先後3次收受張某所送的人民幣現金共計人民幣0.6萬元,併為其謀取利益。該筆事實沒有爭議。
2023年9月,孫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該案例中孫某收受張某給予的10萬元後又退還的行為如何定評價,存在重大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收受10萬元又退還的行為不應以**罪論處。理由:第一,孫某的行為屬於「及時退還」。
根據「兩高」於2023年7月出臺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
由於目前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及時退還或者上交中的「及時」的時間界限。該觀點認為,只要在案件被查處前,退還的都為及時,對存在此種情形的不以**罪論處。
本案中,賈某從收受到退還的時間間隔不足一月,可以認定為及時退還,故孫某收受又退還該10萬元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罪。
第二,孫某的行為不屬於「因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
一般的,「因自身被查處」,是指只要有關部門對當事人自身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問題)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當事人自身得知自身被調查處理這一情況之後,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應認定為**罪;
「與其**有關聯的人、事」,是指行賄人、共同**人、介紹賄賂人、特定關係人、知情人、同一事情(如同一工程、土地出讓、裝置採購等)中他人被調查處理等被情形。
本案中,某區有關部門調查該區b鄉鎮醫院院長餘某在崗位管理、醫療設施使用等方面的經濟問題,不屬於「因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故孫某收受又退還該10萬元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孫某收受10萬元又退還的行為應認定為**罪。筆者認為,《意見》第九條的適用是以不構成**罪為前提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如及時退還或上交,則不以**罪論處,認為其不構成犯罪的原因是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而在構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是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相一致。及時退還或上交財物的行為說明**人在主觀上沒有故意犯罪,不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行為人收受財物的處理行為並不能否定之前收受財物主觀故意。
採納了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其退出了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鑑於本案的犯罪情節較輕,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法院判決認定孫某犯**罪(金額10.
6萬元),免於刑事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理解為先完成了行賄和**這個行為 法律對該行為是有懲罰的
事後彌補是對該行為的悔罪,是降低判罰的情節
比如 a偷竊了b的財物,偷竊行為完成後,退還贓款並自首,還是按照盜竊罪既遂判罰,但是自首和退贓屬於降低判罰的情節
5樓:cross幻櫻
**的,已經收了賄賂了,即使退還,還是收**賂了
在檢察院工作的晉升機會大嗎,就檢察院而言,是不是學歷越高升職越快??
最近,山東省一名80後廳官,轉崗公示,被網路熱議。實際上,十年前,這位幹部,就已經是廳官,年方28歲,工作才五年多,雖然只是一個二流本科院校畢業,就已經官至團省委副書記這樣一個副廳級崗位上,而且沒多久,就主政一方,成為濟寧市市中區區委書記,並且兼任市委常委。張輝中國講 良相起於郡縣,猛將發於卒伍 這...
涉嫌合同詐騙被刑事拘留後因檢察院不予批捕轉為取保候審,現在已經一年多了,應該怎麼辦
開玩笑吧,你去檢察院問問看,補充偵查結束沒有,如果結束了沒你什麼事就申請撤銷取保候審 還有當初你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時間過了沒有,過了的話也就去申請撤銷吧。取保候審最長一年是沒問題的,時至今日仍然沒有對你進行傳喚配合案件偵查的話,理論上是沒事了的。才10分啊!正解在這裡!取保候審已經一年多了,就...
報考法院 檢察院的公務員有什麼要求
你好,對於該問題,我國 法官法 檢察官法 對此有專門的規定。該規定為基本規定,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增加更多 更嚴格的限制。參見一下法條 一 法官法 第四章 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年滿二十三歲 三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 有良好的政治 業務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