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農村的宅基地只可以賣給本村村民。我國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流轉。如果是賣給外村的人,法律上是不予以承認的,即轉讓協議法律上無效。
農村的宅基地可以在同村人手中買賣嗎? 10
2樓:樂觀小山
可以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中轉讓,具體情況還需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物權法》第155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擴充套件資料(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第一,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稽核;
4、鄉(鎮)人民**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不支援宅基地
買賣,即使是買賣雙方是同村同組的,其買賣宅基地的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樓:冷冷清秋羊羽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歸村民所有,所以,原則上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將不予批准。
農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財產,村民可以依法處置。國家保護私有房屋合法買賣,繼承、贈與等權利。
因房屋和宅基地連同一體,不可分離,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連**屋一併轉移。
宅基地轉移必須要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去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的變動,然後到縣級人民**房屋管理部門進**屋登記。有一點需要提醒,那就是單純的宅基地是不可以買賣的,只是買了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將來重建必須向村委會重新提出申請,不過只要房屋不倒,買主就可以長期使用。
5樓:房屋拆遷那些事兒
不可以。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集體無償劃撥給農民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
宅基地不是私有財產,不能買賣。《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可以賣上面的房以及土地使用權。
6樓:牛津漲美女
宅基地的土地證如果是他人的名字 以後有拆遷補償的話 都會是這個人的
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7樓:找法網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買賣,但是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城鎮居民購買。
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9樓:fsrm南
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般是可以轉讓買賣的,而對於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想購買農村宅基地則是不允許的或者說風險非常大的。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是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具有很強的身份性質,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為(如因婚姻遷入)而取得。
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必須堅持兩個原則:生活在該組織為基本原則;以對該組織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具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生活在在該集體經濟,有戶籍登記或曾經有戶籍關係。
(2)生存、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這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備,人死立即消滅。「生活」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主要是指出生在該組織,且為已具備該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對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權利負有義務。這主要是指對該組織的擁有與其身份不可分離的權利和義務。
拓展資料: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10樓:mr丿秦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買賣不合法,根據我國《物權法》
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
我國《物權法》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伸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拓展資料:根據國家**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11樓:皮皮郭之歌
不僅要結合上面農村房屋買賣的情況,還需要結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我國法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一戶村民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
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故而其處置情況應該有以下幾方面:
1、如果是集體組織內的成員,即根據上文分出來的三種情況,在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下,該成員通過申請宅基地的方式一般是不會被允許的,因為這違反了一戶一處宅基地的規定;而對於第三種情況,則通過法定的程式可以依法申請得到一處宅基地。
然而,這是不是代表著集體組織內的成員不能購買宅基地了呢?並非如此。儘管法律規定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並不妨礙村民擁有一處以上的宅基地。
只要售房者自己有其他住處,並且雙方達成合意,宅基地是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的。
2、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購買宅基地建房,則是不允許的。眾所周知,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根據法律規定,國有土地可以上市自由交易,而集體土地則只能是組織內部成員所有。
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是不允許購買農村宅基地的。即便已經購買,一旦將來農民反悔,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房屋,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法院是肯定會作出買賣合同無效的判決的。
綜上所述,宅基地是否可以買賣,需要分情況而定。對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一般是可以轉讓買賣的,而對於集體組織外部成員,想購買農村宅基地則是不允許的或者說風險非常大的。故而,提醒廣大購房者注意這個問題,近年來已有很多城裡人購買農村宅基地被判無效的案例,相信能給大家一個明確的訊號。
拓展資料: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佈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稽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買賣嗎,農村的宅基地的房子可以買賣嗎合法嗎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相互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其他農村房屋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城鎮居民購買 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
在農村買的別人的宅基地,自己花錢蓋的房子,這樣做走什麼手續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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