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理解3是對。從離開原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仲裁,可以追回在原單位開始工作起的所有加班費(我在原單位工作15個月,從沒給過加班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發生勞動爭議後的解決方式
勞動爭議是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一類糾紛,發生勞動糾紛如何選擇解決方式呢?根據《勞動法》第7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選擇下列程式解決勞動爭議。
(1)協商程式。
(2)申請調解。
(3)仲裁程式。
(4)訴訟程式。
2樓:過得去王遠闖
理解三。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加班費什麼的基本都是小錢,看看單位有什麼違法的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什麼的,第三個理解是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同時,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加班費應當屬於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只要時效不超過一年,可以追回15個月的加班費。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理解哪個對?請提供相應的法律規定或解釋。 急
3樓:茫然而求索
離開原單位是不是指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由於表述不清無法給你確定,提供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同時,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加班費應當屬於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只要時效不超過一年,可以追回15個月的加班費。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加班費什麼的基本都是小錢,看看單位有什麼違法的要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什麼的,第三個理解是對的。
5樓:瘋神
理解3是正確的,能追回從立案之日起向前算一年 內的加班費
6樓:匿名使用者
理解3、從離開原單位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仲裁,可以追回在原單位開始工作起的所有加班費(我在原單位工作15個月,從沒給過加班費)正確。
但是您的勝訴權只能追回從立案之日起向前算一年 內的加班費。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怎麼理解?
7樓:風吹的小羊
離開原單位是不是指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由於表述不清無法給你確定,提供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同時,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加班費應當屬於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只要時效不超過一年,可以追回15個月的加班費。
請問仲裁時效一年是什麼意思?
8樓:正平天王
仲裁時效一年
是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你的情況,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開始算,仲裁時效從12年8月31日開始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
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請看以下法律規定)。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12年8月31日,你以未買社保為由離職,這個日子,應當是你的仲裁時效起算日期。
3、2023年10月16日-12年10月16日這樣算仲裁時效不對的。你於是2023年8月31日以未買社保為由離職而勞動關係終止的。因此,12年8月31日,你以未買社保為由離職,這個日子,應當是你的仲裁時效起算日期。
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案子跟時效問題沒有關係。
時效是用來看你什麼時候就無權提起仲裁或者訴訟了。你在這個案子裡,既仲裁了,又訴訟了,換言之,時效沒有對你的案子造成任何影響,沒有給你造成因時效引起的損失,你還管時效幹嗎呢。同意一樓的計算仲裁時效的方式。
法院是按證據判案,我個人認為,法院判的比較公允,至少從表面證據上看,沒有什麼紕漏,賠償合法。至於你說的他們偽造檔案,那你又不申請鑑定,怪不了法院。記住一點,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一切按證據說話。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60天還是1年?
1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2023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後,勞動仲裁的時效變更為1年。
之前,適用《勞動法》中的規定,時效為60天。
12樓:馬邊綠茶
2023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
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23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理解哪個對?請提供相應
離開原單位是不是指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由於表述不清無法給你確定,提供以下法律規定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
勞動仲裁的時效是60日還是一年勞動仲裁特別時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仲裁時效60日,是原 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的規定,自2008年5月1日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實施,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
是14年的工資,現在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可以的。根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