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可以的。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見因勞動報酬的原因申請仲裁是不受仲裁時效限制的,你可以近期去辦理,以免時間過長證據滅失,不利於你主張合法權益。
2樓:書生之見是我
用人單位存在剋扣、拖欠工資的行為,建議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要求解決。勞動監察大隊就是處理此類糾紛的專門機構。
;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我是14年3月8號進廠的,已有半年時間從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交保險,我現在申請勞動仲裁能拿到雙倍工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一、你可以得到雙倍工資,未超過仲裁時效。未繳納保險,你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4、如果請專業人士指點,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5、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勞動合同法》第10、46、47、82條!
4樓:
為什麼要拿雙倍工資?補籤合同,補交保險就可以了啊。
5樓:飯後誰買單
安道理能拿到
你要出師證明
6樓:唯一de回憶
可以,但是你確定廠裡不給你補籤楽麼?
公司如何應對離職員工的勞動仲裁書。公司14年6月成立。我是16年底更換
7樓:王元頁
沒勞動合同,是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補償,仲裁時效是一年
單位14年成立,成立後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一年內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補償
現在已經過訴訟時效了,可以不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
公司如何應對離職員工的勞動仲裁書。公司14年6月成立。我是16年底更換本人法人代表。員工要求賠償13年至17年雙倍工資和加班工資,還有未簽訂勞動合同。作為我公司一方如何應對
我說的:
你稀裡糊塗。
他胡攪蠻纏。
想聽就追問。
申請仲裁程式是什麼,申請勞動仲裁後的程式是怎樣的
1 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 仲裁委五日內審理並答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 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仲裁的法定程式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 受理階段仲裁程式是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起始。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後...
我是勞務派遣的,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對於這種情況就要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進行仲裁。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
你好 我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關係是裁出來的 那我的工傷認定也點仲裁裁出來嗎
不是,工傷認定是由工傷認定科依法認定的,屬於行政行為,對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 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