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第三方物流的構成是什麼請問第三方物流的構成是什麼?

2021-03-07 01:05:52 字數 4983 閱讀 332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 何謂第三方物流

所謂第三方物流是指生產經營企業為集中精力搞好主業,把原來屬於自己處理的物流活動,以合同方式委託給專業物流服務企業,同時通過資訊系統與物流企業保持密切聯絡,以達到對物流全程管理的控制的一種物流運作與管理方式。

第三方物流,英文表達為third-party logistics,簡稱**l,也簡稱tpl,是相對「第一方」發貨人和「第二方」收貨人而言的。**l既不屬於第一方,也不屬於第二方,而是通過與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來提供其專業化的物流服務,它不擁有商品,不參與商品的買賣,而是為客戶提供以合同為約束、以結盟為基礎的、系列化、個性化、資訊化的物流**服務。最常見的**l服務包括設計物流系統、edi能力、報表管理、貨物集運、選擇承運人、貨代人、海關**、資訊管理、倉儲、諮詢、運費支付、運費談判等。

由於業的服務方式一般是與企業簽訂一定期限的物流服務合同,所以有人稱第三方物流為「合同契約物流(contract logistics)」。 ⑤

第三方物流內部的構成一般可分為兩類:資產基礎**商和非資產基礎**商。對於資產基礎**商而言,他們有自己的運輸工具和倉庫,他們通常實實在在地進行物流操作。

而非資產基礎**商則是管理公司,不擁有或租賃資產,他們提供人力資源和先進的物流管理系統,專業管理顧客的物流功能。廣義的第三方物流可定義為兩者結合。①因此,對物流各環節如倉儲、運輸等的嚴格管理,再加之擁有一大批具有專業知識的物流人才,使得他們可以有效地運轉整個物流系統。

故而,第三方物流形成了又稱為「物流聯盟(logistics alliance)」。

二,第三方物流的法律定義

從字面上看,第三方物流是指由與貨物有關的發貨人和收貨人之外的專業企業,即第三方來承擔企業物流活動的一種物流形態。在有關專業著作中,將第三方物流**者定義為「通過合同的方式確定回報,承擔貨主企業全部或一部分物流活動的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形態可以分為與運營相關的服務,與管理相關的服務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服務3種型別。

無論哪種形態都必須高於過去的一般運輸業者(***mon carrier)和合同運輸業者(contract carrier)所提供的服務。

第三方物流企業的利潤從**來?從本質上講**於現代物流管理科學的推廣所產生的新價值,也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第三利潤的源泉。第三方物流則是站在貨主的立場上,以貨主企業的物流合理化為設計系統和系統運營管理的目標,爭取客戶利潤最大化。

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效益是直接同貨主企業物流效率、物流服務水平以及物流系統效果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是利益一體化。並不是一方多賺一分錢,另一方就少賺一分錢的傳統交易方式,為客戶節約的物流成本越多,利潤率就越高,這與傳統的經營方式有本質不同。

故筆者認為:第三方物流是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在特定的時間段內按照特定的**向使用者提供的個性化的系列物流服務,是企業之間聯盟關係。

首先,第三方物流是合同導向的一系列服務。第三方物流有別於傳統的外協,外協只限於一項或一系列分散的物流功能,如運輸公司提供運輸服務、倉儲公司提供倉儲服務,第三方物流則根據合同條款規定的要求,而不是臨時需求,提供多功能,甚至全方位的物流服務。依照國際慣例,服務提供者在合同期內按提供的物流成本加上需求方毛利額的20%收費。

第二,第三方物流是企業之間聯盟關係。第三方物流的企業之間充分共享資訊,這就要求雙方能相互信任,才能達到比單獨從事物流活動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而且,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收費原則來看,它們之間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再者,企業之間所發生的關聯既非僅一兩次的市場交易,又在交易維持了一定的時期之後,可以相互更換交易物件,在行為上,各自不完全採取導致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也不完全採取導致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只是在物流方面通過契約結成優勢相當、風險共擔、要素雙向或多向流動的中間組織,因此,企業之間是物流聯盟關係。

第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徵

就目前而言,關於第三方物流的法律,法規呈真空狀態,在處理有關爭議過程中,只能機械地將《合同法》中有關倉儲、運輸、委託加工等法條相加既而加以調整。

綜合《合同法》和相關物流著作的學理分析,筆者認為第三方物流合同特徵有下列五條:

1、 第三方物流是物流企業向他人提供物流服務為標的的合同,但是第三方

物流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勞務合同。提供勞務只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經營範圍的一部分,包括:倉儲、運輸、裝卸等。

正如上所述第三方物流還是一個戰略聯盟,不僅僅是為他人提供勞務,而且還要為客戶選擇**商,採購,應用資訊管理系統等。因此第三方物流還綜合委託,**,甚至信託等功能。

2、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一方提供物流服務,另一方給付報酬和費用。另一方面,客戶一方應表明需要物流企業處理的標的物真實有效性,合法性及安全性。

因為第三方物流企業處理的標的物時候為減少成本,通常會採取整和包裝或拆另包裝,這就要求客戶真實說明貨物的性質(易燃、易爆、易腐蝕、有毒等),並提供相關資料。因為可能會在整和包裝或拆另包裝過程中對其他標的物造成影響。同時第三方物流企業要求客戶對其委託的標的物提供相應合法憑證:

發票、倉單等有效原始證據。在整和包裝或拆另包裝中會混同原標的物性質,將非法性轉化為合法性,使之贓物變成合法有效的商品。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物流企業對客戶送交的標的物也應盡到如下義務:

1)驗收義務。物流企業對其處理的貨物進行檢驗,核查,如果使危險物則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

2)物流企業作為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處理條件,包括硬體和軟體。如專門處理危險物的堆場、分揀裝置、有特定功能的打包機,有專門的條碼識別器、處理危險物的滑槽等。當然,在計算機系統處理上也應有有關軟體支援。

同時,物流企業應配備有專業知識,包括化工、生物、裝卸等專業人士。如果某物流企業不具備上述條件,這就要求其盡到添置和完善的義務。

3) 查義務。物流企業在處理客戶的標的物時,應對該物的**,性質進行

審查,要求客戶提供原始憑證,並且辦理必要的備案入戶手續。

3、 合同一方是特定主體

第三方物流合同中處理標的物的一方必須是投資建立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專為提供服務收取報酬而經營的法人。眾所周知,物流業的興盛是由於物流被稱為「第三利潤源泉」。不可否認,物流的確有倉儲、運輸、加工、資訊處理等流程組成,但其中每個過程最低化機械相加並不等於利潤最低化。

因此物流企業是一個統籌,綜合處理上述過程的專營企業。故其他單位,如單個倉儲,運輸單位或委託加工單位是不能成為專業物流營業人。

4、 物流合同應為諾成性合同②

這是由物流的性質決定的。在客戶交付標的物之前,物流企業可能已經履行合同支出了一些成本,如騰空**,整理倉庫,安排車輛,並且還可能因為物流企業自身規模原因而拒絕潛在的客戶要約。所以,只要經過客戶要約和物流企業的承諾既宣告合同成立。

這樣,不僅對物流企業有利,而且也對客戶有利,維護了雙方交易的安全。因為如果該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那麼在客戶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這就意味著客戶只要不實際交付標的物就可以任意改變其先前許諾,不受合同約束,這樣物流企業受損風險大大增加。

即使追究客戶締約過失,其訴訟成本使得物流企業無精力過問,事實上往往息事寧人。同樣,實踐性合同也使得客戶的風險增加。客戶和物流企業經過要約和承諾之後,客戶費了較大成本將易耗物收購到手,根據原來計劃由物流企業為其提供包括設計方案等服務,經核算分銷後是盈利的。

但是物流企業在客戶準備交付標的物的時候,自行毀約,可以說對客戶造成兩方面的損失:易耗物不斷攤消其價值而且產品不及時上市的話使得客戶血本無歸。綜上論,為減少風險,有利於交易安全,諾成性合同較為實際和安全。

5、 物流合同應為要式合同

任何一個行業應該有統一標準的文字格式,物流行業也應如此。為了維護行業標準,並且防止一定企業的行業壟斷,應該遵循一定的格式。不僅有利於整個物流行業市場規範,防止限制競爭行為發生,而且從保護客戶的角度上是有利的。

四、第三方物流經營業態中的法律型別分類

綜觀現今中國物流行業中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業態主要有兩種。

其一,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客戶委託,根據客戶提出要求處理相關貨物。其實這種業態的經營模式實質是一個委託的法律關係,從物流學理意義上屬於初級業態。其表現形式是以處理委託人事務為目的,根據委託事項支付一定費用,受託人(物流企業)根據實際成本加上利潤收受費用並提供相應服務。

如果委託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受託人裝置和其他委託人裝置,貨物造成損失的,且受託人已盡了審查義務( 《合同法》406條受託人有關義務),受託人免責,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由第三人直接向有過錯的委託人追索。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是往往根據委託合同有關條款加以調整。如《合同法》407受託人處理委託事項,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③故第三方物流的初級業態實質是是委託法律關係。目前中國物流剛剛起步,因此大多數物流企業都是基於這層委託關係而成立的。

其二、另外一種模式是物流企業根據客戶要求,以物流企業名義向外尋求**商、**商、分銷商,同時又向客戶提供相應的倉儲、運輸、包裝等服務,為客戶設計物流計劃。該模式往往是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的企業通過與固定客戶(通常是連鎖企業)建立穩定的契約關係,以物流企業名義與生產建立廣泛的商品關係,是第三方物流和終端客戶建立長時間聯盟合作。這種經營模式是第三方物流的高階經營業態。

在實際活動中,根據第三方物流企業活動特徵,筆者認為這是隱名**行為而非行紀行為。④隱名**(agency of unnamed principal)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指**人以自己名義,在被**人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知**人與被**人的**關係,只要是**人為被**人利益,由被**人承擔責任。其與行紀最根本區別在於行紀人只能以自己名義對外活動,因而其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不能對抗委託人。

實踐中,生產企業,**商等上家都與第三方物流企業有買斷,**關係並由第三方物流企業根據終端客戶定單進行處理,配送,加工等。可以看出在這種模式下,第三人明知物流企業其實是某終端客戶的**人,只不過第三方物流企業沒有以終端客戶名義而以自己名義與其發生關係,責任由最終客戶承擔。需要指出的是在此過程中,物流企業為了自己利益越權**,行為無效。

而且由於第三人過錯造成終端客戶損失,由第三人直接向終端客戶承擔責任。(通常廠家的商品造成超市損失,由廠家承擔過錯責任向超市賠償)上述種種經營活動可以說明第三方物流的高階經營業態實際上是一種隱名**的行為。

五、結束語

綜述,隨著物流業發展第三方物流是物流專業化的一重要形式,物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會出現第三方物流,而且第三方物流的佔有率與物流業的水平之間有著非常緊密的相關性。目前而言,我國的物流水平尚處萌芽階段,有無窮之潛力同樣也有無窮之挑戰。本文旨在論述在我國沒有完善有關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前提下,對物流的諾幹在法律上的定義作了一定**,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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