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子的法律問題關於買房子的法律問題

2021-03-07 17:50:24 字數 5218 閱讀 2057

1樓:匿名使用者

1、要與當地消防部門溝通,獲取火災原因認定書,如果有火災事故責任書和火災事故損失核定資料,更好。

2、儲存證據,用**或現場錄影等辦法,記錄損失情況。

3、與7樓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建議打官司訴民事,尋求賠償。

4、滅火時被消防隊員破拆損失的門窗,好象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內,此部分損失也應計入火災事故責任方。

2樓:匿名使用者

7樓著火有具體原因了嗎?

應該有具體的鑑定結果的吧?

===七樓的主人要對此次火災負責任,因為是他的過錯才導致火災。「七樓著火是因為那天是農曆十五,樓下的人拜神以後香和蠟燭放在那裡沒有熄滅人就走了,所以才會**的。」所以你完全可以追究他的「過失」所致的罪。

但要快。

另外,對於消防員的行為,不知道你所在省市有沒有行政法規來規範了,請問您是**人?

有需要的話去諮詢律師把,一般的的諮詢好像沒多少錢的,我們那裡的一般問題是100元的。看樓主所述,房子確實是損失頗大的,得要完整的維護利益的程式等。

3樓:匿名使用者

還有這樣的事,沒天理,把房子先評估**,然後在用法律解決吧,不要想其他的方法了,這種事拖延時間對你是沒好處的。

關於房子的法律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的法律問題很多方面啊,你想了解什麼呢?有繼承問題、共有問題、贈與、抵押、質押、買賣、過戶。。。。。。。。。。

補充回答:你家的房子在拆遷時沒有理順好各方面關係,首先要了解你這拆遷的房子的產權是誰的?是不是祖遺房產,如果是就有個繼承問題,可能你爺爺已經過世了吧?

你爺爺也有一半的產權如果沒有遺囑就有個法定繼承問題,你奶奶和你爸還有姑姑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你奶奶是沒權處置你爺爺的那份房子的。如果不是祖遺房產你奶奶名下現在的房子,奶奶是有權處置的。

至於你爸賣給小姑的房子應該按協議約定履行。可能由於房子繼承問題沒理順你大姑才說出了狠話吧。你們都是一家人還是互相協商解決比較好,金錢買不到親情,最好不要到法院打官司,親人間打官司沒有贏家。

經濟條件好的讓點條件差的,不能斤斤計較。

按你的最後問的我的回答是:如果拆遷前這房子是祖遺房產法律途徑對你們不利,如不是祖遺房產你爸賣給小姑的房子應該按協議履行,如果不履行協議,法律途徑肯定勝訴。另外奶奶還在世她有權處置自已的房產。

繼續回答:你爸的房子是通過爺爺的遺贈給你爸的,小奶奶又爭這房子結果敗訴你爸合法得到了這份房產。但這房產你爸又賣給了小姑,但產權證沒有過戶給小姑,你媽也不知道你爸賣這房子,現在如果不考慮親情的情況下對你爸的房子可以訴訟,一是由你媽作為原告,要求你小姑讓出房屋,你爸與你小姑簽訂的賣房協議無效,因為夫妻共有產買賣需要雙方同意,單方面不可以處置房屋權屬變更。

二是可以你爸媽一起作為原告,要求小姑履行協議限期交足買房款。房款交足後辦理過戶手續。

另外你爸與你奶奶的那套房屋產權證的名字是你爸和你奶奶共有的,不管共有份額各佔多少,物權法對共有產的處置需共有人共同同意才能處置,且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你奶奶可以將自已的份額贈與或遺囑繼承給別人,如要賣給別人你爸有優先購買權。

5樓:匿名使用者

房子的法律問題多得去了,想諮詢哪一方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99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你父親和奶奶的房子是屬於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房產中共同共有關係最常見),只有出現特殊情況才能分割。

關於你小姑姑的事,沒有看到協議的細節,所以不能輕易下結論。但有一點是肯定的,62萬元錢她是必須按時付清的,否則,你們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解決。

6樓:

什麼方面的,買賣房屋?

關於買房子的法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你可以根據以上情況分析一下,他們應該沒有預售權的。

8樓:無照經營者

這個問題你不要去管政策是怎麼訂的,有些政策是鬆動的有餘地的,不見得他就辦不到預售許可證。你就問他們要預售許可證的原件給你看,或者到房管部門去查有無預售登記備案,如果他們沒有,你直接主張把定金要回來就是,按規定,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簽定的合同都可以主張為無效合同,更何況是定金?如果他們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而你母親又是以「定金」的形式交的那個錢,那就有點麻煩了,理論上講是退不了的,你只有多和對方磨才行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不屬於同一專案,應該分別辦理預售許可證。認購書在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之前是無效的。也就是說您交付定金可以主張返還,如果認定開發商欺詐(未辦理預售證),可主張雙倍返還。

您購房時只需看一下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特別提醒,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內,提防開發商「偷樑換柱」。

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 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前兩個證由市規劃 委員會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市國土資源 和房屋管理局核發。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最好到當地的建設局去問下好了。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要開發商所造房子投入的資金達到總工程預算的30%就可以賣了

11樓:不剎車的驢

不是有合同嗎 我以前也退過房子 扣了房子的總價錢的5% 艾 後來 有找的人才少扣了一點

我要問一些關於房子的法律問題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爺爺奶奶已將房子贈與了你父親,而且產權證上的名字也做了變更,還公證了。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變動以登記為準,因此該房子已經是你父親的財產了。任何人沒有權利收回。

所以,爺爺奶奶的其他親屬無權繼承此房子,他們也無權收回。

急!關於房產法律問題 5

13樓:china灬笑

對於問題一,你的想法是不可能的。首先,借款關係必須經過法院審理,做出生效判決以後才有可能談執行還錢問題。法院不可能僅憑藉款手續,不經過審理,就直接讓對方還錢的。

其次,房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無效,也就是視為沒有抵押。在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只有儘快到法院起訴,申請訴訟保全房屋,才能最大化的挽回損失。對於問題二,銀行辦理抵押登記在前,起訴在前,可以優先受償,銀行當然可以無需其它方同意劉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房產。

你作為二押方,如果到了執行階段可以在首押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主張權利,但是要按照順序進行清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二押方,應該說是民間借款,想要拿回欠款,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對於一押方,也就是銀行貸款,已經辦理了抵押手續,在通過法院起訴拍賣,它無須考慮二押方的債權。

15樓:潘增飛

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不需要起訴,但是得告訴法院其也是債權人,拍賣以後的錢款也能考慮給其拍賣錢款會讓法院保管,人民群眾管不著是誰買了,錢到位就行。

這是一種空手套白狼的方法,無論是銀行還是個人,都不能隨便貸給別人錢

16樓:打光棍

這個要現證明房子確實沒有爭議過戶給你,然後到當地房管局提交申請

17樓:皆有可能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強制拍賣房產的程式主要分為七步,分別是評估**、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釋出公告與展示標、確定拍賣保留價、舉行拍賣會、確認拍賣結案。

1、評估**

評估**是拍賣的前置程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

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

4、釋出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

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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