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廠裡上班幹了月不適應。不想幹了老闆不給工資怎

2021-03-07 23:14:14 字數 1233 閱讀 9304

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像您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可以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不受任何費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現行向你所在的企業再進行一次調解,調解無果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關去申請仲裁,至於你說的需要

什麼手續,我國新頒佈的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有明文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你就準備這些材料就行了,關於你說的沒有證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的,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對勞動者的好處!

還有,關於仲裁的程式問題,我想告訴你幾個時間點,你記好就是了:

1,1年,這個是勞動仲裁的時效,就是說你得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時候起一年之內必須仲裁,超過1年的,不再受理.不過你這種屬於在勞動存續期間內拖欠工資,應該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2,5日。仲裁機關受理後5日之內表示含糊不清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45日。整個仲裁期限不能超過45日,但是特別複雜的可以延長。針對你這個,我想就45天。

最後我想說,建議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方便,快捷。而且成本低。

還有,你的經濟補償金不能忘了,幹了1個月沒有籤合同,需要雙倍返還你這一個月的工資。這些不能忘了!

最後效力問題。仲裁書在達成後15日內有不服的可以申請訴訟,但是15日一過,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執行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喬憐雲危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老闆不得扣你本月的工資!

但是不清楚你是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或消極的作用。但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你能夠提供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據,比如:出勤表、考勤卡、工作單等,即可以證明你與該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既然你已經辭職,應該儘快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補發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你合同期未滿不會影響他支付您7月份的工資,提前辭職不算您違約,如果您沒有接受過公司提供的到第三方進行的有償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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