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像您這樣的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可以向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是不受任何費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現行向你所在的企業再進行一次調解,調解無果的話,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機關去申請仲裁,至於你說的需要
什麼手續,我國新頒佈的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十八條有明文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你就準備這些材料就行了,關於你說的沒有證據,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因客觀原因不能舉證的,用人單位有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這就是舉證責任的倒置對勞動者的好處!
還有,關於仲裁的程式問題,我想告訴你幾個時間點,你記好就是了:
1,1年,這個是勞動仲裁的時效,就是說你得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時候起一年之內必須仲裁,超過1年的,不再受理.不過你這種屬於在勞動存續期間內拖欠工資,應該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2,5日。仲裁機關受理後5日之內表示含糊不清的,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45日。整個仲裁期限不能超過45日,但是特別複雜的可以延長。針對你這個,我想就45天。
最後我想說,建議直接到法院申請支付令。方便,快捷。而且成本低。
還有,你的經濟補償金不能忘了,幹了1個月沒有籤合同,需要雙倍返還你這一個月的工資。這些不能忘了!
最後效力問題。仲裁書在達成後15日內有不服的可以申請訴訟,但是15日一過,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執行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喬憐雲危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的規定,老闆不得扣你本月的工資!
但是不清楚你是否與該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有著積極或消極的作用。但即使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只要你能夠提供在這家公司工作過的證據,比如:出勤表、考勤卡、工作單等,即可以證明你與該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既然你已經辭職,應該儘快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補發拖欠的工資,並按規定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你合同期未滿不會影響他支付您7月份的工資,提前辭職不算您違約,如果您沒有接受過公司提供的到第三方進行的有償技能培訓。
在廠裡上班交了14年瞭然後不想幹瞭然後還差一年能不能享受到那個退休的待遇
社保的最低條件是15年,自己繳費也可以,下崗職工的大多都是自己繳的,繳的年限越多退休金越高。這個是根據你所在省的平均工資來定,具體情況可以去社保中心諮詢。你只交了14年,沒有達到最少15年的繳費年限,是不能亨受到那個退休的待遇,只要你補交一年,或找一份幫交養老保險的單位繼續交,到了退休年齡才能享受到...
我不想在廠裡上班,儘管廠裡待遇不低,但我感覺在那裡面沒前途,一輩子就那樣,還不自由,不如在外面做到
正常的,這就是年輕人的心裡,上進心強。等歲數大了點就不會那樣想了,那麼多人那麼說了,也就不重複了,但無論做什麼事,首先要自信,剩下的就是努力,祝你好運!這是一種積極上進 不甘平庸的心理,男人就應該具備這種心理。和我一樣,我一個星期就不想在工廠工作了,像是地獄,不停的煎熬,現在我找到了一份電銷的工作,...
我在廠裡上班可是現在不想做了去找領導辭工領導不批反而說叫我自離好
你自己離開和辭職兩者性質不一樣,總的說來,他就是不想給你結算最後一月的工資 我在工廠上班,工資不理想,現在不想做了,但是辭工領導不批,走了就算自動離職,要丟一個月工資,我該怎 很明確的告訴領導,我不想做了,他問為毛不想做?你說沒有為毛,就是不想做了。你批不批吧,不批就照樣上班不幹活,就是不想幹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