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辭職,能要回單位補發的工資津貼嗎

2021-03-09 09:41:40 字數 1281 閱讀 1898

1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個人認為,你有權向單位要求補發津貼。

原因在於,該地區補發2023年六類地區津貼幾千元。雖然你已經辭職,但該津貼針對確定年度確定崗位發放,你2023年1月到9月25日在崗工作,則補發物件應當包括你。

另外,作為涉及工資福利待遇的勞動糾紛,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即單位不發放相應的福利待遇的理由,應當由單位提供不發或少發的依據,而不是由員工提供有權領取的依據。

再次,就本律師的實踐來看,本人曾經擔任公職人員,辭職後仍陸續領取過之前年度的各類資金等。

最後,建議你仔細研究你所在地區補發津貼的政策。如果政策中明確說明,補發津貼只針對政策出臺後仍然在職的教師,則你要求補發津貼可能不會得到支援。如果政策中沒有特別說明,則你有權提出主張;如果單位不發放,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

2樓:戚廣利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給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大豐來客

1,應該給你補發1月至9月這一部分補發的津貼;

2,建議你先找單位,單位不肯發放,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以上意見和建議,僅供參考。如有幫助請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位,按照新勞動合同法,如果你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並與單位協商完解決工作交接事宜,如雙方無其他約定,員工可以走。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合法的單獨約定的內容,比如培訓後的服務期限、工作離崗脫密、交接辦理等,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建議做兩份辭職報告,一份是提交的,一份是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或工作部門簽字的,簽字的版本自己留著作為證據,如單位不簽字,可錄音,證明你履行了告知義務。

至於工資補發部分,只要是在工作期限內應發的,單位都應該予以補發,不得扣留員工工資。實際操作中,比如月度、季度、年終獎金的補發,員工主張補發,證據不好掌握。如數額巨大,可收集相關證據,找單位補發。

單位堅持不補發,可向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部門,提起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調解不成,可依法向所在的區縣法院,提起訴訟。

5樓:萬里乾坤一局棋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崗同酬的原則,既然2023年1月到9月25日你在職,意味著可以享受與其他的員工的待遇, 簡單說你可以拿到補發的津貼的。

解決不了,你可以到勞動部門尋求幫助。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能夠要回的,只是要到當地勞動部門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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