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職責是執行法律,而不論這個規定是否合理、公平。
如果沒有規定,那麼你就只有試圖調解了,向雙方講明情況,指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要求雙方和解。還不行,就要看具體的情況了,民事方面的民法通則有幾個基本原則可以作為說理的依據,如覺得有風險,就逐級向上請示吧。
近日查得,如是合同關係中的問題,可引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如違反地方行政法規及規章的,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益利益,以規章為說理理由,作為認定事實及劃分責任的依據,但援引的條文只能是法律規定:合同法基本原則。
什麼型別的案子啊,講講啊,我對這樣的事挺有興趣的。
m***on@126.*** 陳
來自湖北恩施 專業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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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不講明具體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空子就是這樣鑽的。
3樓:匿名使用者
1,查詢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釋,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
2,查詢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
如果上述還不能解決,就適用「罪刑法定」原則,衡量法律基本價值(正義,公平。。。)套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來結案。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以前典型的類似案理查詢,借鑑,我國好象還沒這方面規定,我記得英國等西方國家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按照以前同類案子判處
法律案例 急求答案啊
5樓:搜尋文件
1.本案法官可以適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法理學中,法律包括法律原則,法律規則。
法律規則是在法律原則下的詳細規定;通常狀況下適用法律規則,但是有三種特殊情況,可使用法律原則。以上所述情況為運用法律規則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也違背了法律原則,這種情況下可採用法律原則。這涉及到法律的滯後性,空白性,之類……
2.成立。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不是用法律規則而適用法律原則的3.
會,所以法理學中規定只有三種特殊情況下,才可以採用法律原則,包括無法律規則可用,其他兩條不記得太清楚,但是你所述的案子是其中一種情況。
ps:這是一個極其經典的案例哦!加油!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可以,因為黃永彬
和張學英雖然不屬於事實上的婚姻關係,但在黃永彬病危期間,一直照顧,盡了事實原應該由妻子要盡的義務,而其妻子蔣倫芳卻沒有盡到其妻子的義務。另一個黃永彬對其的個人財產是有完全的處置權的,他生前所立的遺囑是不受婚姻關係所制約的。
2.法官的理由應該是婚姻法實施後,事實婚姻在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辦法》公佈實施以後,就不承認了。而黃永斌和張學英同居是在2023年,且之前並未離婚,其與蔣的婚姻關係受法律保護。
這個理由是不成立的,法官的審理案件時應該參考其他客觀因素,很重要的一點是在黃永彬在生病期間的情況。另外一點是黃永彬是有權對其個人財產進行處置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那要另行處理,要區分後才行。黃永斌的財產處理是以遺贈的方式贈與張學英,而張學英並不是做為法定的遺產繼承人去取得這一權利,而是根據當事人生前的意願,以贈與的方式取得,本案適用贈與的相關規定,但就以《民法通則》第7條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的法律原則顯然是有失偏頗的。
3.這個題就不好答了,面太廣了,可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主觀性比較強。
7樓:匿名使用者
該[案例是適用法律原則作出判決。
8樓:匿名使用者
坐等答案 很感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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