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冷眼觀娛樂圈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
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2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3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4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5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3.意義:
(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2樓:匿名使用者
1、內容
**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
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
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
「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
兩稅依戶等納線,依田畝奈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
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
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
此外斂者,以枉**。
2、意義
(1)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2)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 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
(3)解放生產力,對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4)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
(5)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3樓:匿名使用者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2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3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4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5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兩稅法是中國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稅制度改革:
一、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這樣既簡化了徵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二、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
三、把原來按丁徵稅轉入按貧富徵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徵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古代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
4樓:哈哈欠為你違逆
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唐朝建國以後,土地兼併便在逐步發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增多。農民逃亡,**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780年,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
古詩云:「私家無錢爐,平地無銅山,胡為秋夏稅,歲歲輸銅錢。」該詩所指的賦稅制度是兩稅法。
5樓:冷眼觀娛樂圈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租庸調」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開始實行。
2.內容:
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
2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3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
4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
5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3.意義:
(1).積極:
a.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干預或少干預的原則。
b.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徵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眾頭上的作法,它以財產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徵稅的廣度,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由於依照財產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徵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於解放生產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是一個歷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極:
a.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
b.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徵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
c.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
d.兩稅法的部分內容超越了客觀條件,即「儘管社會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貨幣經濟的發展仍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租稅改按貨幣計徵的條件還不充分具備。」
6樓:世博志願天使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2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3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4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5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兩稅法是中國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稅制度改革:
一、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這樣既簡化了徵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二、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
三、把原來按丁徵稅轉入按貧富徵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徵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7樓:ご沉默滴菋噵
兩稅法,是唐代後期的賦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與賦役制度上,唐初繼承了北魏開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調製。
後來,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這樣就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脫離戶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後,這一情況更加嚴重,實際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按丁徵收賦稅的租庸調製也已無法執行下去。這種狀況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採取了各種措施,結果一切努力均告失敗並造成了賦稅制度的進一步混亂,唐朝財政面臨崩潰。唐德宗即位後,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稅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頒佈兩稅令,實施兩稅法。
兩稅法的主要內容是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2不分主戶、客戶(外來戶),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稅。
3不再按丁徵稅,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稅,根據資產定出戶等,按戶等徵收戶稅,先「定稅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稅。4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稅法)。5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稅。
兩稅法是中國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稅制度改革:
一、兩稅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稅統一為戶稅和地稅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這樣既簡化了徵稅名目,又可使賦稅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
二、兩稅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戶、商人都要交稅,這就擴大了稅源(這也是制定兩稅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戶納稅,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
三、把原來按丁徵稅轉入按貧富徵稅,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徵稅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稅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稅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稅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稅制度的基礎。
古代兩稅法的內容和意義是什麼
1.含義 兩稅法,是指由徵收穀物 布匹等實物為主 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一年兩次徵稅。兩稅法改變了 租庸調 據丁徵稅的作法,實行以財產多少為徵稅標準,於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 開始實行。2.內容 1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稅。2不分主戶 客戶 外來戶 只要在當地有資產 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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