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青燈俗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1、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覆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2樓:
86年自動離職前工齡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的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規定: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也就是說除名前的連續工齡,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未繳費時間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能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3樓:
不能。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的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2023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門檻較高。長期以來,專家學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會**呼籲聲音很高的養老保險15年繳費問題,仍然沒有實質性突破。
5樓:匿名使用者
在企業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視同交費年限.(在機關事業的是算的,不公平吧).
勞辦發[1994]376號: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辦發[1995]104號: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粵勞社函〔2003〕1019號: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是對勞辦發〔1994〕37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兩文必須相結合執行。對於除名職工,除名時當地尚未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就業時起計算;除名時當地已經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當地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起計算。
川勞社函[2006]299號: 一、《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四川省勞動廳**《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兩個檔案的規定仍然有效,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6樓:聽歌
在現行的《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保護規定——這就是國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給予退休職工的“物質幫助”,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是一種“政治權利”,沒有這種“政治權利”的人就不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例如:人們常在影視劇看到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員就沒有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的“政治權利”。能體現這種“政治權利”的現象是:
在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改革前退休的職工,雖然一分錢未曾個人繳納過,也照樣可以領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後,才能剝奪他的養老金待遇。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年限”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物質幫助”的大政方針,任何剝奪“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是屬於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之後也是。
8樓:匿名使用者
很久很久之前,有過相關規定,但後來這些文都作廢了,後來無論開除、除名還是自動離職,對你之前的工齡沒有任何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你還沒說清楚呢~!
應該是吧~!
10樓:在閱江樓插花的鳶尾花
這個在勞動法中可以找到嗎?
自動離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嗎?請問檔案出處和如何辦理?
11樓:
自動離職所在單位一般應按除名處理,除名人員除名前與除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可以連續計算。
檔案依據 “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5〕104號
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續交,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5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現在辭職,2023年到現在的21年視同繳費年限不用補繳;
(2)辭職以後自己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和前面的21年合併計算;
(3)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吧那時的實際繳費年限加上21,就是領取養老金時的繳費年限。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現在新的社保法出來了,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的。你的情況也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的。
14樓:葉小乖
現在只要累積交滿15年養老保險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
可以自己去社保局補繳的。
然後如果現在是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辦理失業保險的。
八五年參加工作,任職教師,二000年自動離職,九二年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可計入工齡嗎?
15樓:七色土
問題的關鍵是社保繳費的時間。
離職前和離職後是否繳納了養老保險。
離職前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那麼九二年以前的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若離職後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那麼以前的工齡與繳費年限沒關係,不能視同繳費。
關於自動離職工齡的計算問題自動離職算工齡嗎
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按企業和機關 事業單位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作年限計算按人辦函 1998 101號規定 自動離職人員的工齡從重新錄用之日起計算。企業職工自動離職工齡 繳費年限 計算按規定,應從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 即自動離職前後個人繳納養老保...
自動離職工資還發嗎,員工自動離職工資要發嗎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職手續等。如果貴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則可按勞動合同進行解決!具體可參照勞動法進行處理。如果她選擇自動離職,也意味著先毀約...
退休時工齡是否滿30年有什麼用,請問職工退休時,工齡滿30年的和35年的在一個等級上嗎
一 現在沒有什麼30年一檔 35年一檔 40年一檔之類的說法。養老金的多少既跟你的全部繳費年限有關,也跟自己每年的繳費基數 退休年齡 何時退休等因素有關。二 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 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