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自動離職工齡是否可算作視同繳費年限

2021-08-03 02:06:50 字數 3671 閱讀 6432

1樓:青燈俗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1、關於“辭退”職工是否可按《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76號)(以下簡稱《覆函》)規定辦理的問題。

辭退職工工齡計算問題,原勞動人事部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資〔1987〕31號)中明確,即“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併計算”。

2、關於“自動離職”的職工是否亦可按《覆函》意見處理的問題。

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2樓:

86年自動離職前工齡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中明確,“因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因此自動離職的職工的工齡計算可按【覆函】意見處理。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規定: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也就是說除名前的連續工齡,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計算,未繳費時間不能算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的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能否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3樓:

不能。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開除之前的工齡不再計算,沒有繳費的工齡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內務部《關於工作人員曾受過開除、勞動教養、刑事處分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59)內人事福字第740號

一、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他們受處分以前的工作時間和參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資為生活**的勞動時間,可以計算為一般工齡。

4樓:匿名使用者

被開除的不可以視同繳費年限。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被除名或自動離職的,除名和自動離職之前的工齡可以計算連續工齡,但朔及力僅限當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繳費之日起,之前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是指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有關社會保險費的累計年限,是計發社會保險待遇的依據之一。它不同於連續工齡,但二者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承襲關係。北京市在已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險中最先在養老保險上使用這一概念。

2023年12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無論是來自公眾的聲音,還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中,都有意見認為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門檻較高。長期以來,專家學者、普通老百姓以及社會**呼籲聲音很高的養老保險15年繳費問題,仍然沒有實質性突破。

5樓:匿名使用者

在企業工作的,目前政策不能算視同交費年限.(在機關事業的是算的,不公平吧).

勞辦發[1994]376號: 由於違犯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勞辦發[1995]104號:3、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

我們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粵勞社函〔2003〕1019號:  勞辦發〔1995〕104號檔案是對勞辦發〔1994〕376號檔案有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和解釋,兩文必須相結合執行。對於除名職工,除名時當地尚未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重新就業時起計算;除名時當地已經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連續工齡從當地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起計算。

川勞社函[2006]299號:  一、《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發[1995]104號)、四川省勞動廳**《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通知(川勞險[1995]38號)兩個檔案的規定仍然有效,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6樓:聽歌

在現行的《憲法》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的保護規定——這就是國家以退休金的形式給予退休職工的“物質幫助”,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是一種“政治權利”,沒有這種“政治權利”的人就不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例如:人們常在影視劇看到的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人員就沒有能獲得這種“物質幫助”的“政治權利”。能體現這種“政治權利”的現象是:

在實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改革前退休的職工,雖然一分錢未曾個人繳納過,也照樣可以領取退休金的。除非他犯了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後,才能剝奪他的養老金待遇。

綜上所述:“視同繳費年限”既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國家給予退休人員“物質幫助”的大政方針,任何剝奪“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剝奪“政治權利”的違法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開除、除名或自動離職之前是屬於繳費年限或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之後也是。

8樓:匿名使用者

很久很久之前,有過相關規定,但後來這些文都作廢了,後來無論開除、除名還是自動離職,對你之前的工齡沒有任何影響。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你還沒說清楚呢~!

應該是吧~!

10樓:在閱江樓插花的鳶尾花

這個在勞動法中可以找到嗎?

自動離職的視同繳費年限可以連續計算嗎?請問檔案出處和如何辦理?

11樓:

自動離職所在單位一般應按除名處理,除名人員除名前與除名後的繳費年限可以累計計算,視同繳費年限不可以連續計算。

檔案依據 “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勞辦發〔1995〕104號

事業單位辭職後社保續交,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如何計算? 5

1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現在辭職,2023年到現在的21年視同繳費年限不用補繳;

(2)辭職以後自己繳費的實際繳費年限可以和前面的21年合併計算;

(3)到達退休年齡的時候,吧那時的實際繳費年限加上21,就是領取養老金時的繳費年限。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現在新的社保法出來了,不足15年的可以補繳的。你的情況也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的。

14樓:葉小乖

現在只要累積交滿15年養老保險就可以領取退休金了。

可以自己去社保局補繳的。

然後如果現在是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你還可以辦理失業保險的。

八五年參加工作,任職教師,二000年自動離職,九二年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可計入工齡嗎?

15樓:七色土

問題的關鍵是社保繳費的時間。

離職前和離職後是否繳納了養老保險。

離職前繳納過職工養老保險,那麼九二年以前的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若離職後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那麼以前的工齡與繳費年限沒關係,不能視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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