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未提出休假是否視為自動放棄,誰知道職工未提出休假視為自動放棄嗎

2022-05-29 10:12:03 字數 3869 閱讀 4875

1樓:斤斤

評析:《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可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職工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能啟動。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年休假。

(高原)

2樓:羅爺法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職工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能啟動。

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年休假。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一般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年休假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再由單位進行稽核批准,這樣一方面減少單位統一安排的麻煩,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顧及勞動者的不同需求。但是單位應注意,在一個年度將結束之時,應當對所有在職員工的年休假進行統一核查,對在該年度內未休滿年休假的員工進行年休假的安排,如員工本人不願意,應當由員工提交書面材料,否則單位有可能要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

誰知道職工未提出休假視為自動放棄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規定,職工未提出休年休假假視為自動放棄。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由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補休年休假的,才為放棄。

對於用人單位要求職工某個時間段提出休年休假意願,職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直接安排休假,不能視為自動放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樓:匿名使用者

休假從漢代起就有,源於為了讓朝中**可每五天返家沐浴。現在的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休假從漢代起就有,源於為了讓朝中**可每五天返家沐浴。

現在的休假日又稱「公休日」。指法律規定或者依法訂立的協議規定的每工作一定時間必須休息的時間。

可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職工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能啟動。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年休假。

5樓:羅爺法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見,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主動安排的,是用人單位的強制義務,而非必須由職工主動提出休年休假申請才能啟動。

即使職工沒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請,用人單位也應當主動安排,而不能視為職工自動放棄。除非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可以視為職工自行放棄年休假。

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一般在員工手冊中規定,年休假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再由單位進行稽核批准,這樣一方面減少單位統一安排的麻煩,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顧及勞動者的不同需求。但是單位應注意,在一個年度將結束之時,應當對所有在職員工的年休假進行統一核查,對在該年度內未休滿年休假的員工進行年休假的安排,如員工本人不願意,應當由員工提交書面材料,否則單位有可能要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資。

不申請年休假視為自動放棄嗎,不讓休年假要給多少工資

6樓:

不是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是應當由單位提出安排。也就是說單位安排休假,勞動者不願意休假的按照日工資的100%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

單位沒有安排的就按照日工資的300%折算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包含原先已正常支付的1倍)。所以不是看勞動者是否申請,而是看單位是否安排(包括單位主動安排的和經勞動者申請而安排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所提到的 休假 是指 公休假 還是

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帶薪 國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 國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這句話應怎樣理解?在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中 國...

休年假範本子,職工休假制度如何規定

你已經說明得非常清楚了,直接變成通知就行了。通知 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年假福利,現將休年假的注意事項公佈如下 一,員工根據工作安排及時申請當年年假,年假不能跨年休 二,當年年假需一次性休完,不能分段休 三,修年假需提前15天申請,填寫這個問題,並由部門經理與總經理簽字。xx公司時間 職工累計工作...

職工因病休假半年治療,治療期間死亡但與公司沒解除合同,公司理應怎麼賠償

按規定給予喪葬費和撫卹金,沒有額外賠償。公司不用賠償 因病死亡的,不是工傷,公司沒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對去世職工有相關撫卹規定,可以向公司申請撫卹金職工死亡勞動合同終止,而且單位不用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