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去打官司?證據的作用,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什麼作用

2021-08-21 01:29:31 字數 4972 閱讀 3284

1樓:正商觀察者

涉及訴訟應該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關於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是法院審判的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樓:

法官制造假證劇那個,你可以上訴法官,只要你能證明法官制造假證劇。當然,如果沒法證明證據是假的,法官也可以反告你誹謗,無憑無據汙衊人家。

證據在訴訟中的意義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在訴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沒有證據,就沒有訴訟,有了證據,才能進行訴訟,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事實的依據和標準。

民事訴訟中,舉證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刑事訴訟中為司法機關負責舉證;行政訴訟中為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被告負有舉證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1.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作用,即當事人通過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證明白己的訴訟請求成立,訴訟理由符合客觀情況。

2.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即法院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

3.證據對法院作出判決的作用,即

法院作出判決,得以事實為依據,而事實的認定,則以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判斷、確定為依託,沒有證據,法院就無法作出判決,民事糾

紛也就無法通過判決來解決。總之,證據,是民事案件得以處理的立足點和根本點,可以說,沒有民事訴訟證據,訴訟就無法進行,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好律師網參考

5樓:戚廣利

證據的意義重大,具體表現: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的重要性不可言語。沒有證據在怎麼“能言善辯”的律師(訴訟**人)也是無可奈何的。

證據是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證據是支援訴訟請求的基礎。沒有證據支援的訴訟請求,法官是不會支援的。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在民事案件中,所謂“有理說不清”的案件是數不勝數的。“有理說不清”就是當事人自己覺得有理,也就是所謂客觀上有這回事;但無證據加以支援。

無證據加以支援的“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理”,即不是“法律事實”。比如說,親朋好友之間借款一般不打借據,等到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權利人往往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實,這樣法院就不能認定該事實的存在,就要判決原告人敗訴。原告人之所以敗訴,其原因不在於別的,就在於他缺乏證據支援。

證據對打官司是至關重要的。打官司的時候,法官並不知道事實的真相是什麼,他們只能依賴證據。進行無證據的訴訟,必將遭受敗訴後果。

雖然從人情上講不合理的,但是合法和正當的。正從這個意義上,我們通常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就是 “以法律事實為依據”,實質上乃是“以證據為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治社會中,證據具有最重要的作用。

7樓:匿名使用者

意義重大

能否勝訴的關鍵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什麼作用

8樓:白色的明

1、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作用,即當事人通過證據來支援自.i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證明白己的訴訟請求成立,訴訟理由符合客觀情況。

2、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即法院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自己收集調查的證據來查明案件真實情況。

3、證據對法院作出判決的作用,即 法院作出判決,得以事實為依據,而事實的認定,則以法院對相關證據的判斷、確定為依託,沒有證據,法院就無法作出判決,民事糾紛也就無法通過判決來解決。

總之,證據是民事案件得以處理的立足點和根本點,可以說,沒有民事訴訟證據,訴訟就無法進行,糾紛也就無法解決。

9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的過程是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案件事實查清了,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確處理。在訴訟中,大部分難解決的問題皆出於事實認定,證據的運用在這個問題上特別重要。日本學者石井一正指出:

“在現代社會,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事實認定,亦即證據調查實際上已經成為——裁判的核心。也許,說到裁判,大部分人都會認為這是一種法律性程式,是圍繞著法律適用或法的解釋而進行爭論的訴訟核心。但是,在實際的裁判中,無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幾乎所有的案件都是由當事人針對事實的認定來各自的攻擊和防禦的,甚至於這種攻防可以決定訴訟的勝與敗。

”無疑,證據的收集、運用和審查判斷,根據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符合事實真相,乃訴訟之關鍵。

論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

10樓:小肥仔

論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意義如下: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證據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認定過去發生事實存在的重要依據,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所謂“事實”,是指合法證據能夠證明了的事實,這就存在著有理但沒有證據或證據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況,這就是導致有理輸掉官司的根源。

可見,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訴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當事人明白相關的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

證據的收集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指司法機關發現和取得證據的活動。它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司法機關在訴訟中有權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於涉及****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在刑事訴訟中,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毀滅證據的,必須受法律追究。

收集證據應當依靠群眾,遵守合法和客觀全面的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收集證據的方法,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是現場勘驗,屍體檢驗,活體檢驗,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檢查,扣押和鑑定等;在民事訴訟中主要是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勘驗和鑑定等。

在西方,英美法系國家無論是在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中,都認為收集證據、提出證據是當事人的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警察**和檢察官是作為控訴一方的當事人而負有收集證據責任的(見米蘭達規則)。

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中強調當事人應當收集 、提供證據;但法院也可依職權收集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則強調警察**、檢察官、法官依職權主動蒐集證據,而不以當事人的申請和提供證據為條件。

保全這是指對證據採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證據由於時過境遷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滅、失真或難以取得,如證人將要出國或因病可能死亡,現場腳印會模糊甚至消失,物證可能會腐爛、變質或變形等。因此,為了有效地利用證據認定案情,司法機關和有關機關必須採取措施對證據加以保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包括對被告人的訊問和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採用筆錄;對勘驗現場,檢查人身,檢查、扣押物證、書證,採用筆錄、照相、繪圖、複製模型、錄影、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可由訴訟參加人提出申請,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主動採取。

民事訴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證據保全,應由公證機關進行。當事人在起訴後,應當申請公證機關將所保全的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當事人在起訴後申請證據保全,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後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按照保全程式而確定的證據,以後法院在審判案件時是否採用,要以被保全的證據對案件是否有意義來決定。

11樓:孤倚危樓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法律和證據是法官判案的兩把尺子。在訴訟中,鑑於法律的嚴謹和權威性,當事人在法律上很難發揮其主觀能動性的作用,所以只能在證據上下工夫。由於證據是在事實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誰在事實發生過程中保有充分的證據,能夠再現事實,誰就掌握了勝訴的主動權。

從這個意義上講,訴訟的勝敗,雖然有一定的訴訟技巧成分在裡面,但主要還是在訴訟前的證據收集,而不是在法庭辯論上。

證據是司法機關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第一步。證據在訴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沒有證據,就沒有訴訟,有了證據,才能進行訴訟,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事實的依據和標準。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責任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在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舉證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也應當根據職權,主動收集證據,以查明案情,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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