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關於合同訂立中的承諾可不可以撤銷

2021-08-27 19:06:04 字數 3386 閱讀 2899

1樓:匿名使用者

對不起,之前沒仔細看,理解錯了。承諾如果已經到達要約人,則承諾生效,不能隨意撤銷。如果沒有到達要約人,則可以撤回,條件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如果已經形成生效的合同條款,則撤銷該條款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存在重大誤解、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時可以撤銷。 參見法條: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

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承諾一到達就生效了。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樓:匿名使用者

1方要約,但若令一方達成承諾之後就不能撤銷。

在合同法中,要約可以撤銷也可以撤回,但是承諾除了可以撤回是不是也同樣可以撤銷啊?為什麼? 5

4樓:陳金華

1、承諾只有撤回,承諾是不能撤銷的。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無法撤銷。因為我國法律規定,承諾是採取到達主義。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相關法條如下:《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5樓:蔡仲翰

不可以的,承諾作出後,合同即已經成立了,除了依法主張解除合同或依法主張合同可撤銷、可變更外,並不可以撤銷。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從信用原則上進行法理分析.

合同法中的承諾能否被撤銷

7樓:濟南張忠軍律師

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在作出到達要約人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不能撤銷。承諾一旦到達要約人即視為合同成立。此時應為合同的撤銷問題。

為什麼合同法中沒有承諾撤銷的概念

8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撤銷都是針對依據生效的法律行為的。

承諾生效,合同就成立了,有效成立的合同是不可以隨意撤銷的,所以合同法中沒有承諾撤銷的概念。

9樓:胡騰陰晨星

承諾一經做出,合同就已經成立了,當然不能撤銷。你只能去申請法院撤銷合同,或者和對方協商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中,合同撤銷與合同解除的區別是什麼?

10樓:抱香蕉睡覺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的區別

(1)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係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合同

1、我國《合同法》第54條對可撤銷合同的原因規定為4

個方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和脅迫、乘人之危。

2、可撤銷合同指因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行使或可以不行使撤銷權而使其歸於無效的合同。

3、現實交易中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不在少數,當產生糾紛後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或變更合同內容,以減少自己已經受到的損失或即將受到的損害。以保證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得以實現。

為什麼合同法中規定"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不得撤消" 10

11樓:大舊

因為要約是締約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承諾期限內撤消合同可能對承諾者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

12樓:品故飛龍

因為,你的問題不清晰。你要是把你想要知道的意思表示的更為清晰的話,也許會得到更多的幫助。

合同法中關於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13樓:充連枝饒亥

兩者雖然都叫撤銷權,但是其涵義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1)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合同保全的一種方式,即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踐中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的,法律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可向法院起訴債務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樣就會使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得到恢復,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就得到了保障。

(2)可撤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存在瑕疵的效力狀態,適用於合同成立後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的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將合同予以撤銷。如果當事人選擇撤銷該合同的話,其具有的權利就叫做撤銷權,一旦行使了撤銷權,為法院所確認,則雙方的合同變得自始無效,對於雙方都無約束了。

14樓:夜蔓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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