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 離職問題

2022-02-12 00:55:13 字數 2011 閱讀 5384

1樓:勞動法諮詢師

1、你可以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現在老闆允許你離職了,你把工作交接好就可以了。由於你是自己離職的,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除非你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這樣可以享有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能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據請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2樓:

1、你現在已經過了試用期,提前30天提出離職是你的義務,而只要在30天之內叫你走人是老闆的權利。所你即使你9號提出離職,10號老闆批准,那麼老闆也是不違法的。

2、你提出了離職,無論是本月10號走人,還是下個月9號走人,老闆是不能隨便扣你的錢的,因為你已經提前通知他你要辭職, 這是正常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他敢扣你的錢,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局舉報,叫他結算你所有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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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簡簡單單

"另外合同中寫有 勞動紀律 乙方離開公司後五年內,不得從事和變相從事相同業務,一單發現需對甲方進行經濟賠償。"這個在法律上說的是競業限制條款,法律規定為最長不能超過三年,而且企業每年都要向勞動者支付競業補償金的,如果企業不支付競業補償金的,該條款無效的.而且競業禁止,也只是針對一些技術性比較強,保密度比較高的職位的.

4樓:叮咚的星空

至於五年不得從事和變相從事相同業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這一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且公司還需要支付相關費用。

一般情況下你可以直接走,但是如果確實對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所以,請三思~~

回答供參考,呵呵~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關係 直接走了就得了 首先他跟你籤勞動合同就違法 你當時沒有畢業只能籤協議 而且他的合同也不正規 也沒有給你上保險 畢業後你去哪家公司他也不知道 你沒有必要在乎那個條款 從勞動法規定應該提前一月提出辭職 你找些公司不正規的地方 當作推出辭職的方法 比如 加班不給加班費 扣工資 提前上班 無故加班等等

6樓:這個我略懂

合同期內辭職是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或者以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真的急著走,看能否只付15天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是可以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

未知樓主從事何職業,公司是否存在商業祕密,如果有,單位可以與你約定違競業違約金的,但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且應先由公司向已經離職負有競業限制的員工按月支付不能到同類單位任職的經濟補償.

如果你單位沒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限制不生效.

新勞動法關於離職賠償的時間問題 5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主動離職沒有補償 公司不與你續簽的補償金從08年開始計算

8樓:

應該以實際的工作時間算

9樓:

如果自己提出離職沒有補償金;單位提出離職則應從2023年起計算

新的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離職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10樓:奕佳看職場

按照勞動法規定,如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選擇提前一個月通知或者給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一個月的補償。

換句話說:如果公司願意給你1個月的補償金,那麼是可以今天通知你明天走人的。

另外根據你的描述,如果你是自己遞交的辭職申請,是不在賠償範圍的。以下是相關法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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