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幾種,請問勞動合同裡的 用工形式 有哪幾種

2021-12-28 21:12:14 字數 4526 閱讀 2329

1樓:簡簡單單

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未成年

根據標準的不同,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可做不同的分類:

1.按照解除合同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過錯性單方解除和無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由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而一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它包括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的勞動者辭職和因勞動者的過錯而引起的用人單位的辭退。當然,這裡的過錯,不同於民法對過錯的規定,它只限於非常嚴重並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而那些輕微的過錯不包括在內。

因此,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由立法來規定。此時,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在無過錯一方。

無過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在對方當事人無過錯或者輕微過錯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為了避免或減少解除勞動合同可能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立法要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向對方當事人預告。尤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立法不僅對用人單位辭退的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且還要求對勞動者予以經濟補償。

2.按照單方解除權的行使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稱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稱辭退或者解僱。對不同形式的單方解除,立法所規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辭職而言,立法一般只規定了即時辭職的條件,而對預告辭職的條件則不加規定。

申言之,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預告辭職,但即時辭職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辭退而一言,各國的勞動立法都予以嚴格的規定,即要求用人單位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並經過法定的程式才能辭退勞動者。這體現了勞動法傾斜保護的原則。

3.按照單方解除權行使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單方預告解除和單方即時解除

單方預告解除是指經過預先的通知對方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預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預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中,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進行預先的通知,並經過一定的期限之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即時解除是在通知對方當事人的當時就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如沒有履行相應的保護勞動者的義務,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立法對勞動者的解除權進行傾斜保護,規定勞動者在按照法定的方式通知後,可以立即解除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單方解除的主體和解除的原因進行科學的分類,對於糾正勞動關係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理解單方解除的實質性條件和程式性條件,合理規範勞動合同單方的行為具有積極的意義。

請問勞動合同裡的"用工形式"有哪幾種

3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合同裡的"用工形式"有三種,分別是勞動合同用、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法》規定的「用工形式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用工形式」。新的勞動合同法有增加了「」這種新的勞動用工方式。全日制用工方式就是最常見的規定了勞動時間(每天工作時間)、勞動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的工作方式;這種方式具有穩定性和永續性,對企業培養人才、長遠發展、調動員工積極性、形成企業凝聚力有利,對勞動者而言具有保障性、穩定性和發揮個人能力,提升個人有益。

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種方式主要是指鐘點工以及一些兼職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節假日為一些公司作臨時**員,比如一些小企業聘用的兼職會計,只在月底報稅時到用人單位作帳等等。

勞務派遣是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由勞務派遣公司根據企事業單位崗位需求派遣符合條件的員工到用人單位工作的全新的用工方式。勞動派遣的主要特點是: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雙方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書」,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係」;實現員工的服務單位和管理單位分離,形成「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機制。

5樓:

勞動合同按照期限劃分有三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關係分: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外包、承攬)只有勞動關係才有解除補償金或解除賠償金,且有社保、公積金、勞動報酬稅。勞務關係沒有且沒有社保、公積金為勞務報酬稅

勞動關係分,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分:事實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

用工形式分:勞動合同用工、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

派遣分:勞務派遣、勞動派遣(人才派遣)。

勞動合同分為哪幾種型別,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2 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 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 工作 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 工作 環境 4 勞動報酬。包...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第一種情形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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