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合同到期嗎?

2023-06-07 13:20:10 字數 2848 閱讀 6131

1樓:帳號已登出

一、勞動合同終止原因有幾種。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等法定原因而結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和員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嗎?

要看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這三種情形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如果公司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提出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終止,其結果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後的正常終結,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

2樓:匿名使用者

一點也不。合同到期只是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況。

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法》這裡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行終止,主要針對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勞動合同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有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屬於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3樓:謝建陽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如果雙方都不想續簽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4樓:李旻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到期,意味著勞動合同終止,即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雙方當事人均不用再繼續履行,這並不等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可混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到期屬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嗎

5樓:熊貓一起說法

不算的。不算的,因為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

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

到期後沒有續訂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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