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嵩律師
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違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法律正義的體現。
所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辦理相關手續。但勞動者應當承擔因此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損失和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但要注意審查,該條款應當對雙方有效,而不能只約束一方,如果單位無故解僱,也應當同樣支付違約金.
3樓:弘嘉律師所
合法且合理。簽訂勞動合同內容是雙方約定的。對於違約金的約定只要不超過12個月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4樓:有七沒八
根據所籤合同的合法性來判斷員工是否有義務做出違約賠償。建議你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做一下合同的合法公證。根據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的仲裁來賠償最合理。
新員工沒有義務承擔你的違約金。
保密工作者有保密年限,必須在解密後方可離職。對於一般的企業公司沒有保密規定。可不承擔保密義務,但從道德範疇來講,應該保密。
5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啊.這些都是勞動法保護的.如果任何一個企業的工人隨意的可以走,那麼企業如何發展
新勞動法員工合同期未滿辭職需賠償違約金嗎?
6樓:愛國和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此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7樓:2020的署光
你好!我是2023年10月1日被南昌鐵路局萍鄉工務段聘為道口工,直到2023年元日1日才簽訂了兩年勞動合同。由於2023年12月我們所在的歸屬單位劃分到了廣鐵衡陽工務段管理,因此2023年12月1日萍鄉工務段與我們解除了勞動合同,並承諾解除合同是為了我們要立即與衡陽工務段重新續簽合同。
但是直到今天(2023年3月1日)衡陽工務段都未與一直在正常上班的我籤合同,卻突然告知我從今天(已上了半天班了)起不用上班了。並且我1月和2月的工資是通過別人代發的,還說給我轉帳1月和2月的社保。
請問,我該維護自己哪些合法權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做人力資源**業務的,你說的情況估計你是派遣員工,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制度的員工最少是兩年,員工跟單位提出辭職不必繳納違約金,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即可。另外單位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是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你想的話,步驟是寫清材料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舉報。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法學碩士小輝哥
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理由的申請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不受合同的限制,你不需為此支付賠償和違約金。違約金只適用於公司為培訓你而付出了花費或離職後的競業限制在合同中的約定,而且不能超出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後約定的,是雙方自願的。但實際中無謂在這種問題上和用人單位糾纏。
10樓:不懂的_就問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從以上的條款可以看出來,你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賠償違約金。至於籤勞動合同的期限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但是時間長點對勞動者有益一些。
合同期未滿員工提出辭職是否需要賠償公司違約金
11樓:法幫網知道
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且在崗30天。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上明確: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辦理。
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勞動合同的,導致的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未成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手續。如離職前未在崗,用人單位仍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及勞動法規定,以你連續曠工為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應保留曾經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
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就要以證據來支撐你的主張。因此,建議員工以特快專遞或**信的方式遞交辭職報告,並在專遞或**信上寫明檔名稱,在特快專遞或**信的提示欄目上寫上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比如拖欠工資、剋扣加班費、沒有繳納社保等。 考慮自己提前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及金額。
勞動者不論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解除合同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損失: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誰知道新勞動法員工合同期未滿辭職需賠償違約金嗎?
12樓:性悅秋梵
按照現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理由的申請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不受合同的限制,你不需為此支付賠償和違約金。違約金只適用於公司為培訓你而付出了花費或離職後的競業限制在合同中的約定,而且不能超出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後約定的,是雙方自願的。
但實際中無謂在這種問題上和用人單位糾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與此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從以上的條款可以看出來,你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賠償違約金。至於籤勞動合同的期限你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但是時間長點對勞動者有益一些。
|||我是做人力資源**業務的,你說的情況估計你是派遣員工,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制度的員工最少是兩年,員工跟單位提出辭職不必繳納違約金,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即可。希望對你有幫助
新勞動法員工合同期未滿辭職需賠償違約金嗎
13樓:勵新霽萊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與此同時,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1款之規定,用人單位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14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請問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都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期未滿,員工辭職除和用人單位約定的培訓服務期未滿需要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外,不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員工提出離職通常有如下情況 1.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2.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
勞動合同期未滿怎麼辭職啊,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三年內能辭職嗎
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可以了!有關約定的交通費什麼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不需要你承擔。另外,如果約定了培訓費,但是是需要拿出依據的,不是簽過字的培訓費用,你無需承擔。你通知單位辭職的話,建議你用ems的方式發出,有個依據!因為時間已經不夠30天的,建議你跟單位商量一下,商量不成的話,你就提出請假...
特急!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未滿以前,單方面提出辭職,公司是否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求專業人士回答
按你所說,是員工提出不幹了,也就是解除勞動關係。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