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訂立日期可以晚於起始日期嗎勞動

2022-01-01 04:06:38 字數 1984 閱讀 1521

1樓:麻木

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訂立,也可以延後訂立,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 來說,一個協議,定立時間是不能晚於開始執行時間的。也就是定立日期可以早於起始日期或者同一天,不能晚於起始日期。只有最特殊的偶然情況,才會出現這種情況,但人們一般都還是把日期提前寫的:

比如說,今天16日,訂的協議是從4月1日起開始執行,落款日期的話,可以直接落4月1日,只要簽約雙方認可這個日期,是沒問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訂立日期是可以晚於起始日期的。也可以早於起始日期。勞動合同的關鍵是起始日期。

4樓:

可以晚於訂立日期,但是不得超過一個月,也可以早於起始日期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有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公司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訂立,也可以延後訂立,但最多不超過一個月,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了。

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年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除了每個月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外,還會被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是有人單位在僱你的時候會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裡面含試用期,不過大多數情況下是試用期過了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時,合同的起始日期可以晚於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日期嗎?比

7樓:赤茗一久

2007、3、15日勞動合同到期後一直到2007、5、16日又簽了勞動合同這段時間,你如果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就意味著你與用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這就算連續簽訂了勞動合同,因為這屬於用人單位連續用工。如果不是,則不算連續簽定勞動合同。

補籤勞動合同時候,合同簽訂日期怎麼填寫,是填寫當天日期還是填寫實際開始工作的日期?

8樓:健身**很簡單

勞動合同期限是從用工之日起,即填寫實際開始工作的日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前提是單位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員工簽字確認時間與合同開始時間可以不一致嗎?

9樓:友望未來

這個肯定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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