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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訂立勞動合同。具體地說。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兩個概念在一般意義上似乎比較明白,但在勞動立法上則有其特定的含義,需要作特殊的理解。 不能把“勞動者”理解為一般意義上的“人人都是勞動者”,這樣就會把用人單位本身也包括在內了。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只能理解為達到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
與勞動者相對的用人單位是指招用他人為其勞動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代為經營的人,他們構成使用他人勞動而給付報酬的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在現代社會中,有的自然人可以同時既為勞動者,又為用人單位,在股份制企業尤其如此:但在具體的勞動關係上,特定的人具有特定的身份。
在我國,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常常也被稱為職工、工人和僱員。勞動法律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
作為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 《勞動法》規定,公民的最低就業年齡是16週歲,不滿16週歲不能就業,不能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有哪些,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的主體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版單位的名稱、權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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