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到新公司工作原公司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2-01-01 21:50:23 字數 3756 閱讀 6780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你還有時間!

2樓:千帆之外

合同到期不續簽支付經濟補償金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法》是從08年開始施行的。08年之前到期不續簽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因此,即使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但因為是合同到期不續簽,你只能主張08年開始的經濟補償金。

3樓:啊沐沐的憂傷

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來實現。這裡要區分兩種情況:

1、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該職工應當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該職工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用人單位無需作經濟補償;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故新用人單位也無責任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職工調動和轉移工作單位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並經協商一致的。勞動者要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由於勞動者進入新用人單位是原用人單位安排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新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安排到新單位工作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計算?

4樓:企業律師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應當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1)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2)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3)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4)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5)其他合理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自動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職工是違法的,除非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職工。相對的,如果員工無故自動離職也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般來說,員工自動離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的。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拖欠社保、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員工離職的時候沒有說明理由,就屬於擅自離職或者自動離職,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即便事後在仲裁和法院提供了單位違法的證據,亦無濟於事。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員工主動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根據相

關規定,員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如果公司對員工存在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

等情況,員工可以隨時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 《勞動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第二款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2.《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為。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

失辭退」。「過失性辭退」主要是公司認為員工能力不足,是對勞動者能力的否定,此時公司需要出示證據證明員工的過失。如果證明是員工的問題,公司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無過失辭退」是指公司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是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同員工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來實施辭退。辭退現在實際上已經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了。

**北京律師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自動離職在有點兒不辭而別的意思。現在在許多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如果員工

在沒有請假或說明的情況下連續三個工作日不到崗,算作自動離職。

7樓:濟南程律師

不一定,要區分情況決定。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沒有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因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而離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沒有補償金的,除非單位在合同期滿前炒了你要補償金,否則。。。

9樓:就是忽悠你們

肯定要交違約金的,交多少按所籤的勞動合同定的

10樓:薛禮金一

單位換崗位自己幹不了要求單位換工作單位不安排自己辭職有經濟補償嗎?

在原公司幹了9年,新公司幹了3年,但是法人和領導還是人,想辭職,補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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