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2條,勞動法第32條

2022-01-02 12:31:59 字數 3474 閱讀 1501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條文註釋】

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是雙向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徵得對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本條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

勞動者除了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外,還可以就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要求進行查處。對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其付出的勞動支付相應的報酬。

2樓: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雨後天晴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國家關於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司法解釋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第(三)項。可以這樣理解。

6樓:秋山雨林

當然可以。沒有按時支付工資,也是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所以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這個在法律上沒有嚴格說明,不知道在這次二會上有沒有提報.像未按時支付工資這種情況,應屬於拖欠工資.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問題

8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出了新規定,在法律上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已失效,被《勞動合同法》第37條取代,勞動者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意見第40條有效,且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相一致。

10樓:李灝遊

請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與你的情況有關的只有十九條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找的法律仍然有效

可以據此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的

祝你好運

勞動法治服另第三十二條規定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持欠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但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給付金錢的支付令,必須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司法實踐中,只有用人單位出具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

〔2015〕5號

第四百二十九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

(一)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

(二)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三)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六)收到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七)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後五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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