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是按實發工資計算基數還是應發工資

2022-01-02 12:31:58 字數 5337 閱讀 2177

1樓:宗政素琴苗庚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應發工資應當包括員工所應得的所有貨幣性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解讀: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包括:

1、單位代扣代繳的社保、住房公積金——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根據法律規定,社保、住房公積金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一定比例繳納。用人單位每月代勞動者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最後仍進入勞動者個人社保或公積金賬戶,是個人的貨幣性收入,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所以個人代扣代繳部分應包含在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中。

2、津貼、補貼、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應計算在計算基數中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可見,凡是符合工資組成部分的,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津貼等屬於工資收入的,都應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3、合同「年終十三薪」是否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有條件的計算在內

如果合同中關於年終十三薪是附條件的,比如工作滿一年或考核合格可拿十三薪的,那麼第十三薪並不是必然的應得工資,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統一發放十三薪(不附帶兌現條件),那麼十三薪屬於年終工資收入,應計算在「前12個月工資」之中

.4、是稅前工資還是稅後工資?——稅前工資

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前12個月工資是否是扣除個人所得稅後的工資,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應得工資通常指稅前工資

關於經濟補償金是否繳稅,也有明文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關於辭退職工經濟補償的個人所得稅的徵收都有規定。對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只有在高過一定總額之後再通過法定計算方式繳稅。

如果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因此,公司要以稅後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2樓:江吟寸浩渺

應該按應發工資計算。

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6、經濟補償金計算中的工資是應得工資還是實得工資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人為計算杯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會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

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3樓:續德文閩己

勞動關係的解除有多種方式,雙方協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違反和解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參

見)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以上條文說明單位提出與員

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應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所依據的月工資性收入如何計算呢?《違反

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第四十四條(參見)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

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另《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

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

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

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4樓:科學喵

經濟補償是按應發工資計算,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5樓:匿名使用者

應發工資,包括應繳納的社保等。計算經濟補償金需要弄清晰發生勞動爭議之日倒推十二個月的總收入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對於每個月的工資發放,應按應發工資計算,不考慮個人所得稅或其他扣除。

《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的區別

1、概念

應發工資,即根據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應當得到的工資待遇。

實發工資,也稱應得工資,即勞動者應當實際得到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2、計算方法

應發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或者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因個人原因缺勤或曠工造成的工資或者獎金減少的部分。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分-應繳個人所得稅。

6樓:楊子電影

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的平均數;應發工資應當包括員工所應得的所有貨幣性收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7樓:闖王行天下

賠償金是按應發工資。

勞動關係的解除有多種方式,雙方協商解除是其中之一。但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違反和解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參 見)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中的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以上條文說明單位提出與員 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應根據員工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所依據的月工資性收入如何計算呢?《違反 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參見)、第四十四條(參見)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 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另《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根據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 關係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於各類扣款和費用,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或工會 費等。由於用人單位代扣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均為個人勞動所得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只是承擔代繳義務。

因此,該部分款項應當計入工資性收入,在計算經濟補 償金時應當一併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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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看來的繁花似錦看到 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 經濟補償 法國 勞動法典 稱為 辭退補償金 俄羅斯 勞動法典 則稱為 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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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經濟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應當依法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同時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需要裁員時,報勞動部門後,被裁減的員工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