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南方勞動網
當然違法,不過一般依法支付了加班費的話,問題不大。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按這樣計算,平均每月工作20.83天,每月工作202.64小時。
可以用每月正常出勤天數*8+36為每月最長工作天數,超過可以拒絕公司要求。
3樓:陳晨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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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清一色
1、《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按國家規定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6.64小時。
240-166.4小時=73.36小時,超過了規定的36小時,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2、如果是延時加班73.36小時可按150%計發加班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的班可按200%計發加班工資。你可拒絕月超出36小時的加班。
3、你可以與老闆協商,討要加班費;不然,你可以向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請求幫助;再不行的話,你可以審請仲裁,以至訴訟。
請問每個月工作240個小時屬於違反勞動法嗎?
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每個月工作240個小時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超過法定小時數的前提下,按勞動法足額支付其加班費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則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請問每個月工作240個小時屬於違反勞動法嗎?
7樓:情感心理剖析王老師
你好,如果一個月工作240個小時,一天就是大概八個小時,這樣是不違反的
8樓:仰格
要我國勞動法只是保障勞動權益,像這種加班的我國勞動法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只是雙方自願的行為。
9樓:陳晨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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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創作者
勞動法是企業規範經營的法律,如果確定每月應該有多少個工作小時,應該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和工資的考勤制度進行確定。按照《勞動合同法》,每個工作日應該是八小時工作制。而每個月240個小時,明顯超過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供參考。
11樓:
如果按照規定確實是違法。但實際工作中這種比比皆是,240不算多,如果這個你都接受不了。弱弱問下是不是剛出社會?還是家裡有礦?
12樓:天瓶罐子
肯定不算,廠子比這個小時更多,你是不是剛走進社會。比這個累的多的是。aqui te amo。
13樓:柏爾竹
肯定屬於啊,正規規定是每天不能超過八小時,並且每週要休息兩天,你的時間肯定屬於超標了
14樓:桂閣飛
算吧,每週超過42小時就算違法了。
我們每個月工作240個小時,公司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15樓:庹芷藍
沒有休息天中班上到半夜十二點合理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的看,應該違反。得看你們的你們的工時制度,是標準工時還是綜合工時,如果是綜合工時是按月還是按季度還是按年計算,但是綜合工時制是需要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的,不是單位說他是什麼工時制就是什麼工時。
如果沒有這些東西肯定是違法的,留意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賠償,像你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到一筆不菲的補償金。
我是律所的,有需要可以q我。
17樓:陳晨律師
回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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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簡簡單單
每個月工作240個小時,公司的做法違反勞動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標準的工作時間為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的,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給你加班工資,並且得到勞動局在工做時間上的支援此做法就是合法的。
每月240小時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新勞動合同法》
20樓:baby無知的螞蟻
每月工作240小時,如果不是綜合計時,那麼一定不符合《勞動法》,如果是綜合計時可能符合規定
1、我國法規規定,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如果是綜合計時,那麼每年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432小時。
2、法律規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1樓:週末我做主
法律規定的是五天八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屬於正常,超出的上班時間算加班,加班分平時加班、週末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
平時加班工資是正常上班的1.5倍
週末加班工資是正常上班的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正常上班的3倍
22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勞動法規定:
一、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二、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三、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週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週休息日。」
四、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五、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除非是第五種情況,否則每月240小時工作時間,違反勞動法.
我是一名鐵路工人,一月工作240小時,是否違反勞動法
23樓:
一樓的理解不全,勞動法規定的是每週不超過40小時,特殊行業或工種可以延長到48小時。按此計算就是每天工作不得超過5.71或者是6.
8小時,一個月的工作時間只要是在172至204小時之間都是合理的,當然後者是指特殊行業。
超過的時間按每天8小時進行補休,由於工作的特殊性不能補休的要按200%的日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工作時間趕上法定節日另行計算,那就是日工資標準的300%了。
不過雖然勞動法是這麼規定的,但往往具體執行是由用人單位說了算。如今的勞動力不值錢,如果較真兒的話,你還想不想繼續在這兒幹了。兄弟,忍了吧,現如今有個飯碗就不錯了,畢竟是單位給你開工資,而不是國家給你拿錢。
2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不按月來記工資的
每天8小時的工作時間 超過8小時 加工資的50% 加班也算週六日加班 加工資的100%
法定節假日 加工資的300%
1個月30天 你每天上8小時 8*30=240 沒有錯啊
2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日均工作8小時 正常時間
24小時上班合規合法嗎?農村信用社監控中心人員連續上班24小時,每月上240小時是否勞動合同法?連
26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單位上班超負荷,而且單位不支付加班費或者安排休息,就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27樓:有舍有得
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對每天的工作時長,以及每月的工作時長都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但是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可以不受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於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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