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兩個日期的區別。
離職時間長於或等於辭職日期。
辭職日期是申請辭職上報給公司的時間。離職時間是從公司離開的時間。
2、含義不一樣。
辭職屬於離職的一種。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
3、辭職和離職原因有區別。
辭職是在個人原因趨勢下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據職業與公司規定的不同,一般情況下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如果是在合同期內,有的公司還需要你賠償響應的薪金以及出外培訓費用。
離職包括: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等。
2樓:泛員網
辭職日期是你申請辭職上報給公司的時間。
離職時間是你從公司離開的時間。
離職時間長於或等於辭職日期,這就是兩者之間的區別。
3樓:法律實習生
不一致,辭職日期一般是提出辭職申請的時間,離職時間是正是離開單位的時間。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一般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
申請離職日期和離職申請日期是一個意思麼
4樓:濤聲海韻
不一樣。前者是想要離職的日期,後者是提交申請的日期。或者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申請日期和離職日期,是什麼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很多單位,員工離職一般需要一個月受理時間,所以很多人在自己辭職計劃裡,都會提前一個月,按我的這樣算的話,我認為申請時間就是你交辭職信那天,離職時間便是一個月後,但有些單位是有規定多久時間的,你要是不能確定,不妨問問你單位人
6樓:魅汐
申請日期就是你填這個表的日期,離職日期就是填你想哪天離職就填那天的日期
7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提問
申請離職日期是指
回答您好~這道問題問得很好,我需要一點時間編輯答案,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一般是要提前一個月。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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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辭職的日期,離職日期指與公司解除關係的日子。
實際離職日期是什麼意思
9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離職日期就是說
你你從申請辭職到實際離開的日子
一般都是指最後上班的日子
有時候也是指
從你提出申請到正式辦理辭職手續的日子
因為中間可能存在不上班
所以一個是這樣的說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你最後上班的那天時間
核准離職日期和申請離職日期是一樣的嗎
11樓:冰心亦悠
可以填寫同樣的,但如果兩個日期不同,勞動者離職日應該從離職申請當天開始計算
勞動者試用期後依法提前提交離職申請書的,在書面申請後的第三十天,勞動關係解除,用人單位需要依法開具離職證明,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工資。勞動者注意收集離職申請提交的證據,為防止用人單位賴賬,可以快遞的形式寄離職書給人事部門,留取快遞單作為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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