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傷者職工將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資料遞交給勞動局工傷科,由工傷科代為提交到市鑑定委員會,被受理後由市鑑定委員會隨機安排傷者職工到所在市具備工傷鑑定資質的醫院做檢查,由3到5名專家給出鑑定意見,最後鑑定委員會綜合專家意見得出鑑定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2樓:張偉傑律師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3樓:中韓之星
先要認定為工傷才行,勞動局工傷科出具工傷認定書,然後他們會安排在可以鑑定傷殘等級的時候會**通知單位和傷者去檢查。12333是勞動局的服務**,你可以問問你們當地的情況。
4樓:霸氣航行天下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鑑定科
5樓:朱博律師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鑑定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醫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樓:百草園1三味書屋
工傷鑑定到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鑑定,但是首先你要認定為工傷了。需要帶的東西就是工傷認定決定書、醫院病歷資料(住院首頁、入院記錄單、出院記錄單、醫囑、檢查報告單、診斷證明書、手術記錄單等)、本人身份證;建議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出具鑑定申請書。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醫務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般是到由司法部門委託的傷殘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其中對受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鑑定?
在大多數情況下,工傷事故對工傷職工來說都是第一次遭遇,對工傷認定如何辦理、工傷鑑定如何進行、工傷賠償如何申請等事項一無所知也是比較正常的,因此,工傷職工要獲得工傷賠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必須瞭解怎麼辦理工傷認定,在取得工傷認定通知書後,最重要的就是要知道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鑑定呢?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鑑定?
1、工傷鑑定的申請條件
(1)申請初次鑑定(確認)的條件,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可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鑑定表》,並按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2)申請再次鑑定(確認)的條件,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申請複查鑑定(確認)的條件,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向負責初次鑑定的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複查鑑定。
已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和勞動關係的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按相關的政策規定中心不予受理。
2、工傷鑑定的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實行省、市兩級鑑定(確認)。省級社會保險局勞動鑑定中心為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同時為同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機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鑑定申報提交資料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表》;
(2)《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告知書》
(3)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影印件;
(4)被鑑定人的身份證影印件、一寸免冠近照;
(5)被鑑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影印件;
(6)申請再次鑑定的,需提供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影印件和收到初次鑑定結論通知書的有效時間證明;
(7)申請職業病鑑定的,需填寫《資訊卡》;
(8)法規、政策規定或中心根據鑑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供上述資料的影印件時,應將原件一併送勞動鑑定經辦機構核對(核對後退持有人保管)。
綜上所述,關於工傷傷殘等級鑑定去**鑑定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對於初次進行工傷傷殘鑑定的,應該到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辦理,對於初次鑑定有異議的,應到省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再鑑定,對於初次鑑定一年後職工出現傷情變化的,應到初次鑑定的機構申請複查
8樓:李浩律師
回答首先,傷殘鑑定是指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
其次,一般的,傷殘鑑定機構不接受個人的委託。如果自己委託鑑定機構做了傷殘鑑定,對方一般是不接受的,在這個情形下,法庭會要求再次做鑑定,法庭委託鑑定機構重新做鑑定。因此,應該走正常有效的途徑,也就是網上申請辦理。
工傷鑑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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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吳振剛律師
回答您好, 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屬於工傷的,傷殘等級評定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屬於其他情形的,到具有相關資質的當地司法鑑定所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
工傷的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鑑定中心;保險的去投保公司要求的鑑定部門;涉及司法訴訟的在地市級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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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等級鑑定去什麼地方做?
10樓:
1、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可向當地司法鑑定中心申請傷殘鑑定。一般市級司法局下設司法鑑定中心。
2、工傷事故,則可向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屬於市一級勞動局的下設機構。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的物件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鑑定標準。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職工初次傷殘鑑定由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再次鑑定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3.《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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