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合同裡是這樣規定違約金的。我真想這樣規定合理合法嗎

2022-01-06 05:07:40 字數 5359 閱讀 8717

1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玖月冷空氣

合法與否可不是現在討論的哦,應該是在籤合同之前討論才有意義啊!

如果覺得不公平,可以諮詢勞動部門吧!

勞動法關於辭職,為什麼我們領導說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算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也要付違約金???這是合理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提前三日。

所以領導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唯一的依據只可能來自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單位的規章制度。比如勞動合同中明確確定的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要比上述法律規定更嚴格且是有合理依據的。

或者單位有經合法程式通過並有效執行的規章制度有相關的規定,一般而言,您應當遵守。除非上述約定和規定能被證明是不合規和無效的。

如果沒有任何依據,領導的說法就是無理的要求。您無須支付違約金。

未滿一年懷孕不給加工資,根據本人瞭解的程度,法律法規不可能規定到這麼細。法律只規定對懷孕女性的特殊保護政策,相反貴集團一是有違立法精神,二是有違人情。除非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或者單位有規章制度,再或者,有先例。

而且必須是經一定內部程式通過並行之有效的,否則,個人認為貴集團這種做法是沒有道理的,無非是想節約工資成本的一種藉口。

另外,所謂違約金,必然涉及約定的問題,所以既然領導敢提,那麼必然合同有約定,沒有約定就沒有違約金一說。法律規定的要麼是經濟補償或者賠償,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合法的違約金條款是予以肯定的。

延伸一下,沒有約定的話,單位無非是想給您離開製造障礙,而障礙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您就看看有沒這些情形,否則單位無權要求所謂的違約金和經濟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1. 員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雙方應該先進行協商溝通,要是對方強行扣除,去勞動部門投訴,並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予以支付。

2. 未滿一年懷孕不加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加不加工資屬於企業的自主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其他部門無法管。

5樓:匿名使用者

(四)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6樓:歐凱風

不合理的,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就可以了,如果公司不承認收到了,您可以採取**信郵寄過去的方式告知用人單位辭職一事,這樣您就有證據證明您是提前告知了的

7樓:遵義任易

不可以!!工人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告訴用工單位!否則會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也必須提前30天告訴工人或者提前多支付工人一個月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開律師事務所-畢華寶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領導說法是錯誤的,勞動者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景春律師事務所-丁勝律師

勞務合同中規定違約金為一年的工資 是否合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糾紛是現在跳槽和離職過程中最常見的問題。那麼跳槽了,違約金該怎麼付呢?

什麼是違約金?

違約金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的經濟補償。

違約金的額度有法律標準嗎?

違約金問題,國家並無一定標準,除非辭職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才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上沒有關於違約金方面的條款,勞動者辭職時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便可不支付違約金。

勞動部發〔1995〕223號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例如:一名勞動者與公司簽定了5年的合同,戶口也是由公司解決的。合同中規定違約金是5萬,但是一年後,該勞動者想跳槽了,那麼他應該賠償多少錢呢?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自己的應盡義務。任何一方擅自違約,就要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他與單位的合同期是5年,違約金是5萬,而他剛剛履行完1年的勞動合同。那麼,他就要向單位賠償4萬元的違約金。

但是,碰到一些天文數字的違約金額又該怎麼辦呢?

小黃兩年前與一家公司簽了為期5年的合同.兩年後因個人原因向領導提交了辭職報告,未獲準,按照合同上賠償違約金的公式:賠償金額=已方年收入x(服務期限-已服務期限)來算的話,他的賠償金額高達:3,000元/月x12月/年x(5-2)年=108,000元。

這又該怎麼辦呢?

顯然,這樣的賠償是有問題的,但是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是法律又規定,違約責任應當公平、合理、合乎實際,這就只能有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因此,這樣的違約金約定還是得到有關的法定部門去仲裁。

那麼賠償違約金的申述是否有時間限制或者能否拒付呢?

《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即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因此,假如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拒付違約金,而不是無力支付違約金時,另一方就應當在60日內訴諸法律。如果未能申訴,則可以以超過時效為由拒絕支付違約金。

另外,有時候在辭職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問題發生糾紛時,有的用人單位會以扣押檔案為藉口,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勞力字〔1992〕33號《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18條規定: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企業應在1個月內將其檔案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勞動、人事部門。

也就是說在勞動者離職後1個月內,單位就應當將您的檔案轉移到有關部門。其扣押檔案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

合同沒到期想辭職要賠違約金嗎? 20

11樓:

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用賠償違約金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除非有這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未到期辭職也是可以的,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至於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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