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承認工傷還要工傷認定嗎,工傷認定結果確定是工傷單位不承認要求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2022-01-29 01:40:06 字數 5061 閱讀 9825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還要認定。如果不是那無論怎樣的意外都可以叫公司開具工傷證明了。

工傷是有條件的:

工傷保險是由工作的工種不同繳納的不同,其全部有單位繳納。個人繳納的沒有工傷,也就是沒有意外險。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還需要勞動部門進行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工傷認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工傷認定結果確定是工傷單位不承認要求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19條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5樓:南海仙山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單位不承認工傷如何維權

6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郭瑞在一家單位上班,有一天郭瑞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郭瑞承擔次要責任,郭瑞受傷住院不能參加工作,想讓單位申請工傷,但是單位不承認郭瑞的傷屬於工傷,郭瑞想自己主張工傷的時候是誰負責證明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郭瑞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且在事故中佔次要責任,郭瑞的情況符合工傷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掌握著勞動者的相應資料,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到勞動者身上,勞動者將無法進行維權之路。法律專門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他們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承擔著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8樓:李美女記者

是否工傷,不是單位說了算,職工工傷,單位不承認,申請人社局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9樓:郴吧夠改姆式

1、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4、這是由勞動部門進行認定的,不是公司說了算的,如果是工傷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辦理各項報銷和補償。

10樓:陳園園律師上海

一、單位不承認工傷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如果單位不承認工傷,則應該自行證明員工受的傷害不是工傷。如果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就認定是工傷。

2.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據此,提出工傷申請有兩種途徑,一般由單位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承認是工傷,不配合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傷害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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