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辭職需提前嗎,身體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2022-02-01 20:46:36 字數 5364 閱讀 1412

1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處於勞動合同狀態存續階段。1.如果單位與他簽訂第二次合同,則第二次合同期滿後就自動與單位締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單位一般都是不太願意的。這個就導致了他09年合同滿後,到現在還沒簽訂第二次合同。2.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前一個月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是否勞動合同續簽調查。但是你朋友的公司沒有做。

並且沒有在勞動合同期限滿之前簽訂新的合同。那麼就產生了一個追償經濟補償金期限和雙倍工資給付問題。即:

2023年7月至今的工作時間。你朋友的單位必須支付同崗位雙倍的工資給你朋友。如果單位現在補籤合同的。

那麼就追溯到上個月。由此,你朋友如果提出離職。你可以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並且要求追償經濟補償金。

工作滿一年需要支付上一年度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單位要求你朋友兩個月後離職是和法律存在衝突的。你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維護員工合法權利。

並要求賠償。如果沒有繳納保險的話。你們也可以要求補繳。

但是個人也要承擔一部分。 因病離職也可以按照正式期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就可以了。但是你們可以開醫院病假證明請病假。

這樣單位還需要支付病假工資給你們。保險的話去單位半個轉移就可以了。簡單的。

如果你不按照勞動追償。那麼你就只能等兩個月。單位不講道理那麼你就去勞動局舉報。

申請維權。你同事現在還是單位的員工並且是正式員工。單位不籤合同就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滿一年不簽得就視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你追不追償這個是你們的事。但是現在你們要離職必須要有正當且充足的理由。

顯然,單位的行為存在嚴重的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這個就是你們提前離職,並且獲得正當賠償的機會。你拿這個去勞動局。

你可以不要賠償。但是你要提前走。肯定是能得到解決的。

但是有賠償的話就拿。反正你朋友要治病需要錢的。其實勞動部門沒那麼難的。

現在這樣的權益維護很簡單。

2樓:

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與他簽訂第二次合同,則第二次合同期滿後就自動與單位締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單位一般都是不太願意的。這個就導致了他09年合同滿後,到現在還沒簽訂第二次合同。

2.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做的事情趣用品的時候回來了嗎沒有什麼辦法啊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您先休病假啊,畢竟還給您開資啊,不存在他批與不批的事,有醫院開假條就可以了,可以休六個月那,也就是說可以有一個月沒簽合同期,過了就雙倍給您工資,在一年以下,過一年就是長期的了,合同期內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就可以了,到了就可以離開,不給您開資就找勞動監察的就可以了,還不行才仲裁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去就不去,怕什麼啊,反正合同已經到期,上面又沒有說自動續簽,不去他也沒辦法。

身體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6樓:鄰家楠方姑娘

身體因工作生病不需要勞動者提離職,而是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並且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於無過失性辭退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關於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相關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孫法官說法

不論什麼原因,勞動者提出辭職的,都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才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生病了也要提前30天辭職 不過你可以休病假 不需要上班 到了30天才能走 但如果單位同意你走另當別論

9樓:

合同期內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因為你現在的身體條件不適合現在的工作,需要提前離職的話,可以和公司協商。公司同意的話,就不需要等一個月了。

他同意你提前到什麼時候,就什麼時候走。如果公司不同意你提前走,那麼,你可以出具你的病歷卡或者醫院證明之類的,能證明你現在不能在原來的崗位繼續工作的憑證,你也可以以此和公司協商,調動崗位至不妨礙你修養的其他崗位繼續工作到1個月以後,再離職。如果公司還是不同意,你完全可以去勞動部門反映情況,要求他們給你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身體生病能夠提前辭職,不過要有醫生證明。

11樓:匿名使用者

生病是要辦理請假手續,辭職是要辦理離職手續,二者是兩條線,不能混在一起。

如果要辭職,你必須按辭職的程式和要求來辦,在未獲批准以前,你仍是單位的員工,受單位一切規章制度的約束,其中包括考勤制度。

因而,你如果要辭職,你首先要提交辭職申請,落款日期就是你申請辭職的日期,是計算「滿一個月」的重要依據,遞交之後的一個月,你仍是單位員工,必須上班,如果上不了班,你可按考勤制度的規定請病假或事假。

這是按規定、按程式辦理。如果單位仁義,還會有很多變通措施。

12樓:夢絺炕畚

但是合同上書面沒有寫速離職扣900塊錢,這可以麼

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13樓:匿名使用者

1、你生病需要**,按國家規定你完全可以享受醫療期的有關待遇,不必以辭職的方式歇工,那樣不但喪失了應該享受的待遇,比如在醫療期內繼續得到一定比例的工資、報銷相應的醫療費用(這是國家醫療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建立醫療保險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會帶來其他不必要的損失。只要你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就可以離開了工作崗位享受病假的有關待遇。2、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應當按《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首先確定醫療期,即: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病假期間也就是醫療期的工資按《勞動保障條例》規定,按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 齡支付標準工資的比例不滿2年60%滿2年不滿4年70%滿4年不滿6年80%滿6年不滿8年90%滿8年及8年以上100%4、待你的病**後,再考慮辭職的問題,如果單位不支付醫療期間的一定比例的工資和醫療費用,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此為由提出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向單位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上述費用如果單位不支付,只有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6、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4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職工生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並非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不能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5樓:生活邦邦忙

回答你好,感謝你的耐心等待,可以先提供診斷證明修病假,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再考慮辭職或者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職仍然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身體生病了辭職,還要不要提前一個月辭職

16樓:王元頁

可以先提供診斷證明修病假,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再考慮辭職或者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仍然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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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