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工傷責任劃分,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2022-02-05 23:10:12 字數 5352 閱讀 6217

1樓:匿名使用者

房主是不承擔責任的,一切責任由包工頭承擔,因為該事件,確實屬於工傷事故,受害人和包工頭存在著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所以醫療等費用,全部由包工頭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和房東是沒有關係的,因為工傷賠付是要確認你在工作的地點因為工作受傷,你的顧主需要負責,在這個案例裡面你的顧主就是包工頭。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關鍵不是誰來承擔費用,

而是這個承擔這個責任的人願不願意為這些拿生命去賺血汗錢的人掏費用,畢竟沒有合同,誰會願意來承擔這個責任,法律是行不同的,現在凡事都要講證據的、

如果運氣好點碰到個有良心的工頭,工人還有些保障。

又沒給工人上保險,那就看私下給工頭怎麼說了,他就是抵賴、不承認那也沒轍阿。

4樓:匿名使用者

看具體情況吧.包工頭和房東籤的怎樣的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建築公司沒有賠償責任的,除非是有過失;包工頭屬於僱傭人,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際的勞動關係是產生的,所以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確認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7樓:聲霞月

一個工人在工地上幹活不笑心把手子頭弄斷了該如何賠償?

8樓:

工人不是在單位而是在私人家做事出了事,應像誰賠償呢

9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責任人是建築公司,第二責任人才是包工頭,一般的話都是建築公司承擔一切責任的,因為超過一定的金額包工頭是付不起的。起訴包工頭是不成立的,只有他起訴公司才能成立的。

10樓:

算是工傷,可以申請工傷鑑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11樓:王振官律師

工人與建築公司應當認定為勞動關係,其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12樓:

1、構成工傷;

2、單位有義務申請工傷認定。

3、如構成殘疾,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4、如經鑑定構成傷殘等級,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如單位未買保險,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築工地工傷如何賠償

13樓:華律網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涉及到賠償的範圍、程式、主體等方面。首先說一下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係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發生工亡的,還包括被撫養親屬的撫卹金。

其次說一下賠償的程式,這相對來說比較漫長,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後,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鑑定。

根據鑑定結果,計算賠償標準。最後再說一下賠償的主體,如果單位繳納過工傷保險,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專案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如果單位未替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開戶的,所涉及的所有賠償應全部由單位承擔;如果單位替勞動者辦理過工傷保險登記只是未繳納保險費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能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

14樓:匿名使用者

1,確認勞動關係是申請工傷的第一步,先要到仲裁部門立案確認雙方具有勞動關係,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

2,要求用人單位墊付醫療費,進行**。注意儘量不要自己墊付醫療費,否則以後處理工傷,無論是協商解決還是打官司都非常的被動。

3,收集勞動關係的相關證明,這一點相當關鍵,勞動關係證明材料是申請工傷認定的必備材料,沒有勞動關係證明,將無法啟動下一步的工傷認定程式,沒有勞動關係證明,不要輕易啟動工傷認定程式,否則也可能使自己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15樓:小魚教育

不錯,正如你所言:這個工人的損傷應該認定為工傷,因為建築公司與這個工人之間的關係為勞動關係,無論雙方間有無書面合同。

不知道建築公司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了沒有。

如果繳納了,應該由社會保險機構來為這個工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如果沒有繳納,建築公司應該為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式挺複雜的。

簡單地說吧:要先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一方不服認定結果的可以起訴。

認定程式結束後,需要勞動能力鑑定的還要經過鑑定程式。

不過,從你所說的看,這個工人的傷尚不夠評殘的。

下一步就是通過仲裁主張工傷賠償。

對賠償結果不服的,再行通過訴訟解決。

工傷賠償的專案以及其他問題,建議你在網上搜一下《工傷保險條例》看一看,一切就明白了。

不外乎: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醫療費、護理待遇、按出差補助享受70%標準的伙食補助等。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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