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祖聊世事
房產證跟不動產證有區別嗎?
2樓:灰兔尾巴
現有的商品房都實行了不動產權證,之前為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如果你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權證,說明開發商的土地有抵押等行為,沒有被解凍,不具備辦土地使用權證的條件。不動產權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合二為一。
3樓:生活百事通小雨老師
回答您好親,請稍等五分鐘,馬上為您編輯一下答案,感謝親的耐心等待請不要著急,謝謝你的理解
房子有證,可以從法律上確定房屋產權的歸屬問題,房產無證,很難確定房屋產權屬於誰。有證的好處:
商品房可以自由買賣;
可以憑藉房產證去查證**資訊;
法律上的財產分割問題,必須有證才***;
提問請問 房本辦理完相關手續還未下房本的房子進行買賣 和法嗎? 中介賣這樣的房子違規嗎
回答合法,因為房本手續辦了,只是還沒房本而已提問謝謝
回答不用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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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不動產證和房產證的區別:1、性質不同,不動產證是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合二為一;2、內容不同,不動產徵比較簡明扼要,而房產證更詳細;3、版本不同,房產證只有一個版本,而不動產證有兩個;4、標籤不同,不動產證有防輻射標籤,而房產證沒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不動產登記簿是指用於記載不動產現狀以及與該不動產相關的權利關係的簿冊。不動產登記簿實質上是國家建立的檔案簿冊,具有公開性。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機構對不動產情況進行審查、登記後,頒發給不動產權利人用於證明其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作為某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據,當事人人間發生權屬爭議時,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來解決紛爭,確認權利。
一般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反映的權利狀況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是一致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房產證和不動產證有什麼區別 5
6樓:七禾之葉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1、證件名稱不同: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在不動產權證書裡面還有一個***,市民通過手機掃描後即可瞭解相關資訊,同時還有防偽功能。
2、監製機關不同: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8月下旬稅務部門表示房產加名按房價一半徵契稅 。202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稱,為防止虛假房屋買賣等行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後北京購房人拿到的房產證將可自願並免費設立密碼,房屋如需辦理轉讓、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須提供密碼才可辦理。預計於2023年下半年實施。
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
(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
(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並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於一物一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築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並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
(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
(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後,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檔案。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果,房產證受讓人並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張和行使權利,並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大不相同。
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在性質上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於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上的權利,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瞭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
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並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
嚴格說來,在房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後,不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後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儘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係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
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動中,抵押權人佔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係的存在等等。
參考資料
7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證和不動產權證的區別:
1、證件名稱不同:
房產證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
不動產權證書全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
2、監製機關不同:
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不動產權證書的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
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
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8樓:蘋果旺旺小饅頭
1、概念不同:
(1)房產證即《房權證》,主要是指購房者與售房者通過交易,並且簽訂合同後,依法辦理而取得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權證書,能夠對房屋享有全部的處置權。還有一些人認為只要有房產證就可以了,其實大家必須要做到的是「兩證齊全」,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兩部分都要有。
目前,在全國已經正式鋪開了不動產統一登記,所以現在過戶後辦理的都是不動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將《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合成一本證書。
(2)不動產證全稱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23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實施。
我國《物權法》第17條是這樣規定的:不動產權屬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以上可以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強於不動產登記權屬證書。
2、監製機關不同:
房產證監製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機構改革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而新的不動產權證書,監製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3、權證編號不同:
房產證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建房註冊號和房屋所有權證號;不動產權證書也包括兩個編號,分別是證書編號和不動產權編號。
擴充套件資料
由於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類:
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係,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
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
其二,混淆證書與**的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
例如,在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佔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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