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題 甲乙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得一套房屋,單獨登記在甲名下。幾年後,房屋暴漲

2022-03-20 08:17:26 字數 4943 閱讀 7789

1樓:李宜群

1.買賣合同有效,理由《買賣合同法解釋》第三條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如果丙為善意第三人,丙可以基於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但是如果丙知道甲乙之間的夫妻關係,則不能取得所有權。

3.丙如果為善意第三人,則丙已經取得所有權,故乙的主張不能獲得支援。但如果丙為知情人,則可以請求。

4.如果丙為善意第三人,乙可以通過變更夫妻財產共有模式,變共同共有為按份共有,並要求分割一般的售房款。但如果在不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制,又不請求離婚的情況下,乙不能向丙或者甲主張任何權利。

2樓:蝶小白

您好。1、售房合同效力待定。如乙不追認則無效。因為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房產要夫妻雙方一致同意。該售房合同在意思表示方面有瑕疵,故效力待定。

2、房屋所有權歸丙。由於房屋產權單獨登記在甲名下,購買人丙有不知情的理由,通過合法交易和過戶登記已經善意取得了房屋所有權。如乙能證明房產交易時丙知道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可以主張惡意串通,從而取回房產所有權。

3、乙不能要求並將房屋變更登記為甲乙共有,因為此時房屋產權已歸丙。

4、乙維權的方式如下:

(1)證明房產交易時丙知道房屋系夫妻共有,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房屋。在勝訴並返還房款後可以重新取得房產並將房產登記變更為夫妻共有。

(2)要求配偶賠償損失,即支付房款價的一半。

四二三律師團隊為您做答,滿意請按贊採納。

3樓:明月高樓

由於登記在在甲的名下,因此售房合同有效。這屬於夫妻一方不當處置夫妻共同財產,其損失由一方來賠償,而不影響第三人即丙的利益。乙只能起訴要求甲將其處置後的財產作共同的分配。

4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有個重要問題沒有說清楚,導致樓上幾位的答案都以善意取得為前提來回答你的問題,我也以丙是善意取得為前提回答你的問題:

1、有效,房屋登記在甲一人名下,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但是此時,甲已經侵犯乙的共有權,乙有要求分割房款的權利。

2、房屋所有權歸丙,理由是已經過戶到丙的名下。

3、乙無權要求丙變更登記。

4、乙可以向甲要求分割售房款

5樓:

1,售房合同無效,因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沒有徵得乙同意是不能**的。

2,房屋的所有權是夫妻兩個人的,因為是他們婚姻期間購買的。

3,乙不應該要求丙變更房產登記,應該持結婚證、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房產公司要求更改房屋登記為夫妻共同的。

4,如果已經辦理過戶給丙,可以到法院起訴甲,主張過戶手續無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關於共同財產的案例分析

6樓:履行者

問題一: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甲乙享有平等的處分權,甲在處分該房子時應當徵的乙的同意,在該案中乙不同意那麼甲對於屬於乙的那一份就構成無權處分,因此甲不能僅以自己的名義**該房屋。

問題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該房子為甲乙婚後共同購買,理應屬於甲乙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三: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本案中丙並不知道情況購買該房屋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因此對於乙的訴求不予支援。

7樓:21世紀第一聖人

這裡首先需要解決的是您提出的問題二。依據《婚姻法》第十

七、十八和十九條中的規定,如果這套房屋是以夫妻婚後收入購買,雙方沒有進行專門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甲在妻子乙不同意的情形下偷偷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子賣掉,是對乙合法權利的侵害,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丙是在不知道甲在乙不同意**房屋的情形,因而同甲建立買賣合同關係,將房屋買下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丙對於這套房屋的權利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屬於合法取得這套房屋的所有權。

法院應當根據上述事實,依照《婚姻法》、《合同法》、《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駁回乙關於「合同無效,並請求丙返還房屋」訴訟請求。如果除此之外乙沒有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可以告知乙對甲的侵權行為另案起訴。

另外,乙對於甲在自己不同意的情形下偷偷將房子賣給了不知情的丙,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一事,首先應當是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上訴。如果乙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內,向一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二審人民法院提起的才是上訴。

8樓:流1氓24兔

問題一:不能。房屋屬於較為貴重的財產,處分應當經雙方討論後才可處分。只有因日常生活的需要,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才可以。

問題二:因為是婚後購買的,若能證明是用雙方的財產共同購買的,既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三:合同無效,但是房屋歸丙所有。因為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且已經辦完了房屋過戶手續,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專一。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9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基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房/車,另一種是婚姻關係期間所繳納的公積金/社保,個人賬戶的存款,以上者兩種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樓:手機使用者

一個個來回答吧

1,此,房屬於甲乙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此案並沒有約定房屋的歸屬,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先回答第3題吧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需要以登記為其生效要件,即登記是強制性的,且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所以,應該認定該抵押合同無效。但對方的辯解卻不在此,還值得周旋。

現在到回答這第2個問題,此債務得首先依照你的訴訟請求,如果再依據抵押合同,顯然容易被打入死角,建議改變訴求,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此為站在中間人的角度來看待這個案子,但如果作為你的**人,或許會更多的為你找尋有利於你的觀點,所以,建議找個律師吧。

還有什麼不懂的,再繼續**吧大家。當然,以上觀點僅為個人觀點

請問婚姻法中哪條法律法規中規定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11樓:過無日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解釋(一):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解釋(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婚姻法解釋(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解釋(二):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α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三)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三)一方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解釋(三)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解釋(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解釋(三)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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