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工
法律規定,公安局認定
輕者,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重者,刑事責任
2樓:wcg選擇
由當地公安機關來認定。
請問非法聚眾的定義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法律上沒有「非法聚眾」這個詞,更不要說定義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聚眾指幹什麼事?是聚眾鬥毆,是集會、遊行、示威,是聚眾擾亂秩序等。
請問多少人算非法聚眾,
5樓:夙以寒
你聚集一百人有人舉報都算了!沒人舉報你聚集多少都沒事
6樓:匿名使用者
300以上,會引起恐慌
在中國非法聚眾的人數是多少```
什麼是非法聚集事件
7樓:無花瓷
聚會行動未有事先申請,且擾亂了市民和**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稱為非法聚集活動。
8樓:
非經**有關部門批准不特定人群的集會就是非法聚集。
9樓:太難的天上夢
我國公民有集會的自由,但是這種聚集必須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進行
怎麼樣界定聚眾鬥毆?怎麼認定積極參與者? 怎麼界定輕傷和輕微傷? 5
10樓:
一、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1.聚眾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鬥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2.聚眾鬥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
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3.「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4.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鬥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鬥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5.一方有互毆的故意,並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鬥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共同傷害和共同殺人的界限,對於一方有明顯的傷害或殺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
6.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鬥,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並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認定
1.聚眾鬥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2.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3.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一、輕傷和輕微傷的區別
1、輕傷和輕微傷同源於人身權受到傷害,雖只有一字之別,但二者因傷害的程度不同,變成了後果及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輕傷對受害者傷害的程度及造成的後果比輕微傷重。輕傷主要受《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調整,而輕微傷主要受《民法》及《民事訴訟法》調整。
2、因為調整二者的法律不同,所以輕微傷只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而輕傷的解決範圍較複雜,允許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同時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3、輕傷必須經法醫部門鑑定後才能認定,輕微傷不一定要經法醫部門鑑定,憑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即可認定。有時法醫鑑定上寫輕微傷偏重或輕傷偏重。其實輕微傷偏重實質上還是輕微傷,輕傷偏重實質還是輕傷。
二者雖然多了偏重兩字,但性質上根本上沒有改變,輕傷偏重在量刑時可適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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